□社會危險性評估,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的落實媒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社會危險性評估工作提供價值指引。寬嚴相濟要求以“人”為中心,考慮多項評價因素,除案件本身反映的行為人主觀惡性、行為手段、犯罪關聯性等情況,還要結合行為人的生活經歷、家庭情況、社會關系等案外因素,進行全面評估。
社會危險性評估,是對犯罪人員實施新的犯罪、妨礙訴訟程序進行或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可能性的一種綜合性、預測性評估。檢察機關據此決定是否對犯罪人員采取羈押措施、案件后續是否起訴、起訴后適用何種程度的刑罰措施等,從而對復雜程度不同的案件進行繁簡分流,后續進行差異化處理。社會危險性評估工作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的落實媒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社會危險性評估工作提供價值指引。寬嚴相濟要求以“人”為中心,考慮多項評價因素,除案件本身反映的行為人主觀惡性、行為手段、犯罪關聯性等情況,還要結合行為人的生活經歷、家庭情況、社會關系等案外因素,進行全面評估。
實踐中,各地檢察機關適應犯罪結構變化,借助互聯網信息化工具探索建立對輕罪案件多元化社會危險性實質化評估工作模式。據筆者觀察,有的辦案人員在對輕罪案件中相關人員社會危險性進行評估時較多面臨社會危險性評估標準偏“主觀化”、跨階段動態化評估銜接不暢、評估后非羈押措施執行難等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輕罪案件社會危險性評估實質化。
構建統一量化評估體系。目前,已有一些地區開展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試點工作,但因地域局限性,不同地區之間評判標準仍有差異,需要在省級層面統一評估指標。應當由省級司法機關結合地域特征,通過制定社會危險性評估工作指引、量化評估工作規定等方式對社會危險性評估的內容、程序和標準進行細化規定,明確各類評估因素的考量權重,比如侵財類案件側重“退贓退賠”的分值,人身傷害類案件側重于被害人社會關系的修復、行為人本身過錯程度等,以彌補辦案人員主觀評價的差異性,為實務工作提供指引。同時,強化數字檢察工作,開發智能評估系統抓取本省輕微犯罪案件辦理情況,將其作為系統基礎數據,分析計算涉案人員的身體狀況、犯罪前科、不羈押能否保證后續訴訟順利進行等要素在社會危險性評估中所占分值,制定多項核心標準。對于常見罪名,可以根據其懲罰犯罪的側重點設置特殊的評價標準,以此構建共性標準與罪名特性標準相結合的一體化評估體系,通過大數據量化計算提升評估結果的客觀性和科學性,有效防止“同案不同判”情況產生。
健全動態評估銜接機制。第一,建立評估結果互認機制。檢警法三方強化協作,形成對社會危險性認定標準的共識。檢察機關要及時了解法院認定社會危險性以及量刑的最新標準,與公安機關雙層把關增強社會危險性認定的全面性。推動建立三方信息共享機制,不同階段的評估結論及時反饋,后階段辦案機關不采納前階段評估結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記錄在案,有助于同步三方對于社會危險性評估的共識以及結果互認。第二,構建數據共享平臺。當前,隨著社會不斷發展,人員流動性較大,尤其是對于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需要跨區域調取相關信息數據,不僅費時費力,效率也無法得到保證。可以通過推動建立跨部門、跨領域的數據共享機制,制定可能影響社會危險性評估的風險清單,推動不同區域司法機關之間構建數據共享平臺,對前科人員、在逃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等數據庫實現共享共用,同時探索將征信數據、社保數據、特殊醫療記錄等納入社會危險性評估的來源與范疇,為量化評估社會危險性提供多元化數據支撐。此外,要逐漸統一對類案社會危險性評估的關注要點以及移送標準,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可能影響社會危險性評估變化的要素時,可主動與偵查機關溝通交流,調取相關證明材料,在懲罰犯罪的同時也要注重保障犯罪人員合法權益,避免“過度羈押”或者“放任風險”等情形出現。
強化非羈押措施執行監管能力。第一,完善非羈押保障機制。非羈押措施的有效執行離不開充足的人力物力資源配置,除加大對非羈押監管措施的資金投入、保障必要的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外,可探索引入社會力量,比如社區工作者、志愿者等,通過整體培訓之后作為網格員分區域對非羈押人員進行監管,也可以建立非羈押人員幫扶機制,激發非羈押人員對早日回歸正常生活的積極態度,使其自覺遵守非羈押措施相關管理規定,減輕監管人員管理壓力。第二,優化非羈押監管模式。在監管壓力較大的情況下,可以針對被監管的不同群體適用不同的管理措施,分級處理。在保障非羈押人員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借助電子設備工具監管一般人員,規范使用手機App、電子手環等智能監管技術。對于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可以通過壓實監護人責任,強化溝通提升其責任感,引入基層組織、公益組織等外部力量的支持與配合,建立“一站式”工作點、引入社會工作者參與幫教,提升矯治效果。對老年人等不會使用智能設備的群體,則要加強入戶走訪,村委會、居委會監督等傳統模式。針對跨區域犯罪人員,可以推動不同區域的公安機關對此類人員開放軌跡大數據共享機制,形成跨區域協作管理合力,解決跨區域監管空白問題,同時借助信息化工具減輕當地社區的管理壓力。第三,制定完善相關制度。為保證非羈押措施的有效執行,統一懲戒尺度,可以由省級或者市級機關對非羈押措施內容進行實質化規定,根據目前監管執行工作中的一般情況,完善管理模式,對表現良好的人員進行正向激勵;具象化規定違反非羈押監管要求的懲罰制度,根據常見情節設置輕重階梯式懲戒措施,從警告、罰款到變更強制措施為羈押措施等,建立清晰、明確的懲戒體系,形成足夠的威懾力,減少逃避監管現象;完善違規行為調查和認定程序,確保處理決定公平公正,促進社會危險性評估后非羈押措施執行規范化。
(作者分別為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第一檢察部主任、檢察官助理)
[責任編輯: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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