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多元解紛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公眾開放。現開設專欄對河南法院被收錄案件予以推介,更好為各類社會主體開展糾紛化解工作提供參考,為人民群眾選擇調解等解紛方式提供指引。
何某等 12 人與馮某、某物業公司、某保險公司及某科技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調解案
——示范調解化解電動自行車失火引發的財產糾紛
基本案情
馮某的電動自行車在某小區充電樁充電時起火,引燃周邊多輛電動車,造成何某等業主的車輛不同程度受損。2025年4月,何某等人將電動自行車主馮某、某物業公司、公眾責任險承保單位某保險公司及充電樁運營主體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電動車損失。
處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考慮到該批糾紛標的額較小,在釋明先行調解省時、節費的優勢后,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委托經驗豐富的特邀調解員開展先行調解。調解員采取以下步驟開展工作:
一是梳理核心分歧,錨定調解難點。調解員全面梳理案情,逐一與各方當事人溝通核實情況。電動自行車主馮某表示其電動自行車電池為合格產品、充電操作合規,火災發生的原因是充電樁的質量問題,與自身無關,不應當承擔責任;某科技公司認為,充電樁的安裝經過物業公司同意,符合安全標準,因物業公司未履行管理義務導致滅火器缺失,某科技公司不應擔責;某物業公司認為,火災發生后,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及時到場救火,已盡到消防管理責任,火災造成的損失應由引發起火的電動自行車主和某科技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則以某物業公司無管理過失為由,拒絕在公眾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各方當事人意見對立,且多次協商均難以達成一致。調解員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定為:本起火災事故應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比例為多少。
二是啟用示范機制,樹立化解標桿。為打破調解僵局,調解員創新采用“示范調解+批量跟進”的機制,選取爭議最大的1件糾紛作為示范案件,邀請法官全程參與指導調解。通過組織各方發表意見、梳理火災事故認定書、車輛受損照片等關鍵證據,結合車輛市場重置價、貶損值及維修情況,精準核定財產損失;同時依據法律規定和同類案件判決結果,明確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根據消防救援支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點為馮某電動車電池,起火原因為鋰電池過熱失控,認定馮某承擔60%的主要責任。同時明確,某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兩次手提滅火器到現場朝著火處噴射,卻未有效滅火,救火措施明顯不足,未完全履行《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防范義務,認定某物業公司承擔25%的次要責任,其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應在公眾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對應賠付責任。此外,某科技公司作為充電樁運營單位,未在充電樁附近配置必要消防設備,不符合《某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認定某科技公司承擔15%的次要責任。各方對責任比例和損失核算標準達成認可,該起示范糾紛調解完畢。
三是分階協調推進,促成糾紛化解。調解員根據示范調解確立的標準,開展批量化解工作。一方面,向其余11件糾紛的各方當事人釋明示范調解結果,明確責任比例、損失核算方法均無爭議,僅需協商個案具體損失金額及賠償履行細節,有效消除核心分歧、統一各方認知;另一方面,簡化調解流程,逐一核對各案車輛購買憑證、受損照片、維修發票等證據,協助何某等人合理調整訴求金額,同時制定統一調解框架,明確賠償期限、履行方式等共性事項, 大幅減少重復溝通成本,高效推進批量糾紛化解。同時, 向事故各方進行普法宣傳,明確電動自行車使用者、物業管理單位、充電樁安裝單位相應的責任義務,指出其使用管理過程中的漏洞,各方均表示今后會進一步提升安全消防意識,配齊相應安全消防設備,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處理結果
何某等12人與馮某、某物業公司等達成調解協議或自行和解。各方均自動履行完畢。
解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2條、第1165條、第118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18條
解紛要旨
本案系電動自行車起火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涉及業主、車輛所有人、物業公司、充電樁運營方、保險公司等多方主體,雖然個案的標的額均不大,但責任認定復雜、協調難度較大。本案中, 調解員在法官指導下,通過選取示范案件,準確適用《民法典》《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地方規范,依法厘定各方主體責任、確立調解標準, 有效破解各方認知不一、協商效率低的難題。期間,嚴格審查證據、認真核定財產損失,為順利開展調解工作奠定基礎,最終實現示范案件成功調解。之后, 參考示范調解,促推各方當事人形成合理預期,進而帶動其他糾紛批量化解,不僅降低了當事人解紛的時間和經濟成本,也避免鄰里之間小糾紛衍生為大矛盾,還通過以案釋法,強化了相關責任主體的安全防范意識,實現了保障當事人權益、維護鄰里和諧、促推源頭治理的雙贏多贏共贏效果。
推薦部門: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化解單位(調解組織):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 北關區訴調對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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