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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八(身份權)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八篇,介紹身份權。
前言:
《民法典》主要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由人格權和身份權組成。《民法典》第109-111條和人格權編調整人格權。《民法典》第112條和婚姻家庭編調整身份權。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條【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保護】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詳細分析:
1、《民法典》第1001條規定:“【身份權的法律適用】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這里規定的是身份請求權,是《民法典》直接使用“身份權利”的條文。至于為什么要在人格權編中規定身份請求權,理由是,自然人因婚姻關系產生的身份權利與人格權在保護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對這些身份權利的保護,除了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外,還應當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2、《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三章“家庭關系”中。第一節規定的“夫妻關系”就是配偶權,第二節“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中,父母子女關系就是“父母對子女的親權”,后者就是親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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