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錢并立下字據,雙方是否構成借貸關系?近日,揭西縣人民法院審結一宗離婚糾紛案,認定原告范女士與被告林先生的借貸關系成立并有效,依法判決準予兩人離婚,林先生償還范女士4萬元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等。
案件回放
丈夫向妻子打下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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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夫妻間借款受法律保護
“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時,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法官介紹,夫妻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婚后夫妻間的轉賬是比較常見的現象。對于夫妻婚內借貸關系的認定,法院會綜合考慮出借來源、出借原因、資金用途,以及雙方簽訂的書面借條是否為真實意愿、內容是否明確、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等,從而認定夫妻雙方的借貸關系是否成立且有效。
▍ 來源:揭陽日報、揭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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