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城區煙花爆竹
禁放區現行規定
遵紀守法 合規燃放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現將全區禁放煙花爆竹區域范圍及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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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至:順河路(汶水溪路);
南至:牟汶河南岸;
西至:鋼城西外環-永興路-黃羊山大街-雙泉路;
北至:鋼城北外環。
二、除上所述區域之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汽車站、高鐵站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隧道、涵洞、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
(八)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
(九)高層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層建筑物施工現場;
(十)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場所。
上述所列場所應當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統一警示標識,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氣期間,在本區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重污染天氣信息由濟南市人民政府依據環境保護、氣象部門的預警報告確定并向社會發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內不得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慶典、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按照《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六、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本公告自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文件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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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亓英豪
來源:鋼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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