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李某、王某、劉某三人合伙經營,未約定合伙期限,合伙賬本也不夠明確。案外人姜某因合伙企業租賃工具的費用,向李某主張清償并獲支持。請問李某清償該筆債務后,能否直接向王某、劉某行使追償權?
也迪律師解答
李某清償合伙債務后,可以直接向王某、劉某行使追償權,不以合伙清算為必要前提。第一,《民法典》第 973 條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該條款未將合伙清算、合伙終止設定為追償權行使的前置條件。第二,《民法典》第 969 條第二款、《合伙企業法》第 21 條第一款規制的是合伙財產分割行為,即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其調整范圍與合伙人內部追償權無關。第三,個人合伙具有高度人合性,“先清算后分配利潤、分擔債務” 是合伙關系終止后一次性解決糾紛的合理方式,但本案屬于合伙人對外償債后的內部追償,與合伙財產分割分屬不同法律關系。只要李某能證明債務屬合伙債務、自身清償份額超出應承擔比例,即可直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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