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收到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書時,甲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惑與焦慮。他手持與A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的《房屋抵償協議》,法院的生效判決也確認了協議的效力,但當他滿懷信心地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對位于某小區18套房屋的所有權并辦理過戶時,等待他的卻是一紙冰冷的“駁回起訴”裁定。主審法官告知,因涉案房產早已被其他法院因B公司與A公司的債務糾紛而查封,他不能提起確權之訴,只能另尋他途。投入巨資的房產懸在空中,既無法登記到自己名下,又面臨被拍賣償債的風險,甲感到維權之路突然被堵死,壓力倍增。
一、案件介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財產被查封后提起確權訴訟引發的程序爭議。原告甲與被告A公司因建設工程合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為清償債務,雙方于多年前簽訂了《房屋抵償協議》,約定A公司以其開發的某小區18套房屋抵償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后經訴訟,某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確認該抵償協議合法有效。然而,判決生效后,A公司遲遲未配合甲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為實現物權,甲以A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權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該18套房屋歸其所有,并判令A公司協助辦理不動產權證書。這看似是順理成章的維權步驟,卻在其起訴后遭遇了意想不到的程序障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依職權對涉案房屋的權屬狀況進行了查詢。查詢結果顯示,這18套房屋早在甲提起本次確權訴訟之前,就已經因A公司的其他債務糾紛,被另一法院(以下簡稱“執行法院”)依法查封,且查封措施至今有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案由為所有權確認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8條規定,審判部門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需要確權的財產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現為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主張權利。本案中,涉案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故甲直接提起的確權之訴不符合受理條件。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了甲的起訴,并告知其應通過執行異議或執行異議之訴的途徑來主張權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裁定已生效。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甲對被告A公司提起的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的起訴。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主要基于以下兩點核心理由:
程序性審查規則: 法院認為,在確權訴訟的審理中,主動查詢標的物權屬狀態是審判部門的職責。一旦發現標的物已被其他司法機關通過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予以控制,就產生了程序上的障礙。這并非對甲實體權利的否定,而是基于司法協調和防止權利沖突的考慮。允許在查封狀態下進行確權訴訟,可能導致不同法院就同一財產作出相互沖突的判決或處理,損害司法權威和執行秩序。
法定的替代救濟途徑: 法律為財產被查封的案外人(即甲)設計了專門的救濟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如果其異議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即“執行異議之訴”。該制度旨在在一個訴訟中,一并解決案外人對標的物的實體權利主張以及該權利能否排除強制執行的問題,從而高效、終局性地化解糾紛。因此,甲應當轉向這一法律特別規定的程序尋求救濟,而非堅持進行確權之訴。
三、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本案的裁定結果對于許多與甲處境相似的當事人而言,可能初看是一個打擊,但實際上它清晰地指明了在財產被查封后,權利人應當遵循的正確法律路徑。這并非維權之路的終結,而是需要轉換“戰場”。作為深耕爭議解決領域,尤其擅長處理復雜執行異議之訴的律師,我們理解被告在此類案件中的核心關切:如何有效阻斷對已方財產的強制執行?下面將從被告(即確權主張方,在本案后續的執行異議之訴中通常作為原告)的視角,進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并提供策略建議。
(一) 法律條文解讀與適用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規定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法發〔2018〕9號)第8條: 該條文確立了“先查后審”的原則,明確將財產已被司法查封作為駁回確權起訴的法定事由。其立法目的在于解決立案、審判、執行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防止通過“確權訴訟”架空“執行程序”,遏制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確權訴訟來對抗執行、損害真實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這是案外人執行救濟的基石條款。它構建了“執行異議前置+執行異議之訴”的救濟模式。案外人必須先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對異議裁定不服的,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該訴訟的直接目的是排除對特定標的的執行,而其基礎則是案外人對該標的享有的實體權利。
上海律師俞強指出, 這兩條規定共同勾勒出清晰的程序邊界:當您的財產權益與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發生沖突時,正確的入口是“執行異議”,而非直接提起獨立的“確權之訴”。后者在查封狀態下是一條“死胡同”,而前者才是法律設計的“專用通道”。
(二) 被告視角的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
如果您是像甲一樣的“案外人”,面對名下或主張權利的財產被查封,并計劃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您的抗辯策略:
1. 精準選擇與準備前置程序:執行異議
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有嚴格的程序前提。您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首先向采取查封措施的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的《執行異議申請書》。這份申請書至關重要,它是后續訴訟的基礎。申請書中應清晰陳述:
異議人身份與權利主張: 明確您作為案外人的身份,并詳細說明您對執行標的(如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物權期待權等實體權利的事實與理由。
權利來源的證據鏈: 提供《房屋抵償協議》、生效判決書、付款憑證、實際占有使用證據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您的權利真實、合法且在查封前已經取得。
明確請求: 請求法院中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
執行法院將在15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只有收到“駁回異議”的裁定后,您才可以在15日的除斥期間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尤為注重執行異議階段的材料準備,因為其審查結果直接關系到后續訴訟的啟動。
2. 在執行異議之訴中聚焦核心:證明“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核心,并非單純確認權屬,而是判斷您主張的實體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法院會進行實質審查,您需要重點證明:
權利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證明您與被執行人(如A公司)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如以房抵債)真實有效,非虛假訴訟。上海律師在代理案件時,會重點審查抵債協議是否出于真實債務、價格是否合理,以防范被認定為惡意串通的風險。
權利取得時間優先于查封: 必須證明您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之前,已經取得了相關權利。例如,證明以房抵債協議簽訂、款項抵清或實際占有房屋的時間均在查封裁定送達之前。這是排除執行的關鍵時間節點。
權利性質的排他效力: 不同類型的權利,排除執行的效力不同。例如:
所有權: 如果您能證明在查封前已通過合法建造、繼承或有效抵債并實際占有等方式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即使未過戶,也可能排除執行。
物權期待權(如房屋買受人): 特別是對于支付了全部價款、用于家庭居住生活的消費購房人,其生存權益受到優先保護,即使未過戶,也可能對抗普通債權的執行。
特殊情況: 對于“借名買房”,原則上不能以內部約定對抗外部查封,除非有證據證明申請執行人明知該情況。
3. 針對常見執行標的的應對要點
對于不動產(房屋): 除了權屬證據,強調“實際占有”狀態非常重要。長期、和平、公開的占有是支持權利主張的有力事實。同時,需合理解釋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原因,如開發商手續不全、政策限制等“非因自身原因”。
對于動產或賬戶資金: 動產物權以交付為準。需提供查封前已實際取得占有的證據。對于銀行賬戶資金,一般適用“占有即所有”原則,但如能證明系特定化的“保證金”或“錯誤匯款”,仍可能排除執行。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憑借豐富的實務經驗提示, 執行異議之訴是一場圍繞“權利真實性”、“權利取得時間”和“權利優先效力”的綜合性博弈。被告(案外人)需要將散亂的事實證據,通過專業的法律邏輯,組織成一條清晰、堅固的防御陣線。這不僅需要深厚的民事實體法功底,更需要精通執行程序的特殊規則。
(三) 風險提示與行動建議
切勿輕視前置程序: 絕對不要跳過執行異議直接想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或是在確權訴訟被駁回后消極等待。必須嚴格按照“先異議,后訴訟”的步驟,并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行動,否則將喪失訴權。
警惕權利瑕疵: 如果您的權利存在瑕疵,例如購買查封房、抵債價格明顯不合理、或未能證明非因自身原因未過戶,那么在訴訟中將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證據收集的時效性與完整性: 所有關鍵證據,特別是能證明權利產生于查封之前的合同、付款憑證、交接單據、通信記錄等,務必系統性地收集、整理和保全。
尋求專業評估: 執行異議之訴專業性強、程序復雜、舉證責任重。在采取行動前,咨詢像我們這樣專注于該領域的上海律師團隊,對案件勝訴概率進行專業評估,是避免盲目投入、節約司法資源的關鍵一步。
四、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本文章僅為法律分析參考,不構成律師執業意見。每一個案件的事實細節、證據情況均有不同,所適用的法律規則和裁判尺度也可能存在差異。在面對財產被查封、確權訴訟受阻的復雜局面時,強烈建議您及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對個案進行精準研判,制定周密的訴訟策略。
五、律師介紹
俞強律師 爭議解決法律服務團隊
核心理念: 致力于通過專業、高效、務實的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核心權益,實現商業目標。
在復雜的商業環境中,爭議與糾紛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處理爭議,將法律風險轉化為商業優勢,是企業家和高級管理人員面臨的關鍵挑戰。本團隊深耕爭議解決領域多年,憑借精湛的法律技藝、豐富的實戰經驗以及對商業邏輯的深刻理解,為客戶提供貫穿爭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務。俞強律師有著15年法律實務經驗,代理案件超過700件。
專業領域:
民事執行與執行異議之訴: 這是本團隊的優勢領域之一。我們深度參與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執行追加、執行復議等各類執行衍生程序,擅長處理因不動產、股權、動產、賬戶資金等被查封、扣押、凍結而引發的權屬爭議與排除執行糾紛,精通相關司法解釋與裁判規則,能夠為客戶設計最有效的執行救濟方案。
公司股權糾紛: 股東資格確認、股東出資、公司決議效力、股權轉讓、股權激勵、公司控制權爭奪、股東代表訴訟、董監高責任糾紛、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法定代表人滌除等。
合同糾紛: 買賣、擔保、借款、租賃、建設工程、房地產開發、合伙協議等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解除及損害賠償。
金融與資管糾紛: 銀行信貸、融資租賃、保理、信托、私募基金維權、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財產品違約、證券虛假陳述訴訟等。
知識產權與不正當競爭: 技術合同、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侵權,以及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案件。
商事犯罪辯護: 職務侵占、合同詐騙、非法經營、挪用資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經濟犯罪的辯護。
復雜疑難民商事案件的上訴、再審和抗訴。
律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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