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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聽聞一起繼承案件,心中久久不能平靜:某地一位老人孤獨離世,身后留下一處房產和些許積蓄。老人一生未婚,父母早亡,亦無兄弟姐妹。居委會幾經查找,未尋得任何法定繼承人,最終法院判決遺產收歸國有。這本是依法辦事的尋常案例,卻引來街坊鄰里的聲聲嘆息——老人并非沒有親人,遠方有堂侄輩時常探望,近處有多年幫扶的“干兒子”照料晚年。然而在法律冰冷的條文面前,這些活生生的人倫關系,竟成了“不存在”。
這絕非孤例,《財經》雜志最新報道,上海一位46歲女士“孤獨死”,遺產也被充公。當下“無主遺產收歸國有”的判決邏輯,折射出我國繼承制度中一種令人不安的傾向,以僵化的法條切割溫熱的血緣與情義,用權力的“收割”替代人倫的“延續”。這般“吃相”,不僅失卻法律應有的良善與溫度,更在無形中動搖著人們對親情與傳承的基本信念。
我國《民法典》繼承編劃定的繼承人范圍,以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在此之外,再無“第三順序”,一旦前兩順序無人繼承,遺產便成“無主”,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這一規定在邏輯上看似清晰,卻與社會生活的復雜脈絡嚴重脫節,中華文化中的親屬網絡,遠非兩代直系、旁系血親所能涵蓋。“五服”之內的血緣聯系,在民間認知中仍是至親;共同生活、守望相助所形成的“擬制親屬”關系,如義子、恩親、多年幫扶的鄰里后輩,其情感與道義紐帶,往往不亞于甚至強于疏遠的法定繼承人。
繼承制度若只承認狹義的“法內之親”,而無視廣泛存在的“法外之情”,便是以法律之名,行斬斷人倫之實,它傳遞出一個冰冷信號,未被法條記載的關系,便不被承認;未被格式化的親情,便不值一文。
《民法典》第十條確有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此條文為民間習慣進入司法實踐開了善意的口子。然而在無主遺產的處置中,這一精神卻罕見地被束之高閣。
我國數千年來形成的民間繼承習慣,蘊含著深厚的倫理智慧與社群自治邏輯,在無直系近親時,財產由關系最近的旁系血親繼承,或由盡了主要贍養、扶助義務的遠親、義親承繼,是許多地方慣常的做法。這種基于實際付出與情感親疏的分配,往往更符合社群正義觀,更能維系人際關系的穩定與良善。
法律本應謙抑,為這些活生生的習慣留出空間,使其能夠豐富和補充成文法的不足,而不是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一刀切地收歸公有。當國家權力以“法律規定”為名,徑直取走本可由民間習慣妥善安排的遺產時,其正當性難免受到質疑。
國家取得無主遺產,雖有充實國庫之用,但其象征意義遠大于經濟價值,在普通民眾看來,這極易被解讀為“與民爭利”,尤其當存在雖非法定但事實密切的親屬或扶養關系時,這種“充公”判決,傷害的不僅是潛在繼承人的感情,更是公眾對法律公平與良善的信任。它仿佛在說,法律不關心你與逝者真實的情感聯結,只關心如何高效地清理“無主物”。
法律,尤其是涉及人倫親情的繼承法,其目的不應止于定分止爭、清理產權,更應致力于維系社會紐帶、弘揚孝親敬老、鼓勵互助良俗。對于無遺囑逝者的遺產,司法實踐應展現更多的彈性與溫度。例如,可探索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在確認無法定繼承人后,允許經社群證明存在密切關系或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的人提出申請,由法院綜合考量情感聯系、扶養事實、民間習慣等因素進行裁量。這雖會增加司法成本,卻能讓判決更貼近人心,彰顯法律保護善行、尊重人倫的深層價值。
歸根結底,對待“無主遺產”的態度,檢驗著法律是冰冷規則集合,還是充滿人文關懷的善治工具,當法律選擇無視綿延的親屬網絡與深厚的民間習慣,以簡單粗暴的“充公”了事時,其吃相確不雅觀,更與“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社會理想背道而馳。
是時候讓繼承法更多地低下頭,傾聽民間血脈與情義的脈動,讓每一個孤獨逝者的身后事,都能得到符合人情倫理的、有尊嚴的安置。這不僅是法律的進步,更是一個文明社會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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