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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建國與妻子李秀英育有三名子女:長女趙梅、次女趙芳、兒子趙強。
趙建國于1991年去世,李秀英于2006年去世,二人未留遺囑。
1994年,李秀英以成本價購得位于北京的一套單位房改房(即“一號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購房款分三次支付,資金來源存在爭議。
李秀英晚年主要由兒子趙強及其妻孫莉、子趙磊照料,并長期共同居住于一號房屋。趙強夫婦承擔了大部分醫療、生活及物業費用。
2023年,趙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主張三子女應各繼承1/3份額。
趙強之妻孫莉、子趙磊辯稱:
“房子是我們夫妻借母親名義購買的!當時是為了享受她的工齡優惠,全款由我們支付,只是登記在她名下。”
次女趙芳同意分割,但主張自己盡了較多贍養義務,應多分。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按份共有:
趙梅(原告)占30%
趙芳(被告)占30%
孫莉(趙強配偶)占30%
趙磊(趙強之子)占10%
注:因趙強在訴訟期間去世,其應繼承的40%份額先析出夫妻共同財產(孫莉占20%),剩余20%由其繼承人孫莉、趙磊各繼承10%。
? 駁回“借名買房”主張:
法院認定,孫莉、趙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借名合意,一號房屋系李秀英個人遺產,應依法繼承。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兩大核心問題作出認定:
一、“借名買房”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雖然購房款可能由趙強家庭支付,但無書面協議,亦無李秀英明確表示“房屋歸趙強所有”的直接證據;
所謂“家人常提及”僅為口頭陳述,無其他親屬佐證,且趙梅、趙芳均否認;
房屋登記在李秀英名下近30年,從未辦理過戶或確權,不符合借名買房的常理;
法院強調:出資≠所有權,尤其在家庭內部,出資更可能體現為贍養或贈與。
二、遺產分配考慮贍養貢獻,但不突破法定繼承框架
趙強一家與李秀英長期共同生活,承擔主要贍養義務,符合《繼承法》第13條“可以多分”的情形;
故在三子女本應均分的基礎上,酌定趙強繼承40%,其余兩人各30%;
趙強去世后,其份額依法發生轉繼承與析產,最終形成四人按份共有格局。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以借名買房抗辯繼承分割”提供了重要警示,經驗值得重視:
“借名買房”需有明確合意,不能靠“默認”或“習慣”
即使長期居住、支付費用,若無書面協議、錄音、證人證言等證明登記人同意歸屬,法院極難采信。
房改房登記在老人名下,通常視為其個人財產
即便使用子女資金或工齡折算,只要登記在老人名下,且未明確約定歸屬,司法實踐傾向于認定為遺產。
盡贍養義務可多分遺產,但需主動舉證
本案中,趙強家庭因提供就醫記錄、繳費憑證、證人證言,成功獲得40%份額。若無證據,仍可能均分。
? 對繼承人的建議:
若主張“借名”,務必在老人健在時簽署書面協議并公證;
若主張“多分”,應保存醫療陪護、費用支付、共同居住等完整證據鏈;
避免在繼承開始多年后才主張權利,以免證據滅失、時效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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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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