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用江蘇網站消息:海門區學滿奶茶店(個體工商戶)(GOOD ME 古茗)因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做出處罰。罰款金額: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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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現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并經營至今,門頭信息為“GOOD ME 古茗”。當事人于2025年11月16日向消費者售賣了一杯“黑糖珍珠普洱(中)”飲品,消費者在飲用過程中發現飲品中混有蟲子。2025年11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的投訴舉報信息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現場操作臺及配料器具中有蠅蟲等異物,但在倉庫角落發現存在蟲體,為螞蟻類昆蟲,與本案中飲品里混有的蟲類無關。執法人員現場調取店內監控,結合消費者提供的視頻及照片,證實消費者投訴舉報內容屬實,并判斷該異物為有翅蟲類,形似蜜蜂。根據當事人自述原因:該奶茶使用了黑糖作為配料,是店外的蜜蜂飛入后鉆進了黑糖的器具中。上述“黑糖珍珠普洱(中)”飲品的售價為16.88元,未發現當事人已銷售的各類飲品混有蟲類等異物,因此貨值金額為16.88元。案發后,當事人和消費者達成調解,向消費者退款并做出賠償,共計320元,因此無違法所得。
行政處罰內容:綜上所述,當事人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理如下: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
作出行政處罰機關名稱:海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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