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咱們是嚴厲禁止安樂死的,如果實行安樂死,那是犯法的行為。
我之前刷視頻的時候,就刷到過一個醫學博士就這個問題進行了簡單的分析,我覺得他的分析還蠻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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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名肝腫瘤內科的醫生,他每天接觸最多的是肝癌晚期,或者是肝衰竭之類的肝病患者。
這些病患的家屬,往往在看到親人飽受疾病折磨的樣子,心有不忍,于是就偷偷的問他沒有安樂死的辦法嗎?
很顯然,答案是沒有。
他說從法律層面來看,我國現行的法律未承認安樂死的合法性,實實際際的安樂死,也意味著是主動結束患者生命,這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那么,如果取得患者的同意呢?
那也不行。
即使患者本人同意,仍可能觸犯刑法,這就好比有一個人自愿讓你殺是一個道理。
他說。之所以會嚴禁安樂死,這里面還容易存在一定的爭議。
最大的爭議就是存在被濫用于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風險,因此相關法規的立法態度非常謹慎。
而且,從倫理道德層面來說。傳統中國文化強調生命和家庭,生命來之不易,既能輕易放棄,而且很多時候,不是患者不想走,就是家屬不舍得放手,家屬更傾向于承擔照料,直到家人生命最后一刻。
即便以后有可能在這方面實施推進,相關的監管也是非常困難的。
原因很簡單,我們的人口基數太大了,各地之間的發展不平衡,經濟差異、文化差異、習俗差異太大,這就會直接帶來不同地區的人,他們的思想觀念差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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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群眾對醫療知識和安樂死的認知不充分,短期內也會引發很大的麻煩。
不過呢,伴隨著社會觀念的不斷變化,部分學者也在呼吁立法探討平衡患者自主權與生命保護原則,也就是說,未來可能通過立法探討與社會教育逐步推動相關的議題。
其實,在我看來,安樂死是一個很沉重的話題,但是人不能夠把自己生命的終結權賦予他人。
中國嚴禁安樂死的核心考量,首先深植于醫學倫理的基石之中。
無論是中國唐代藥王孫思邈“人命至重,有貴千金”的訓誡,還是西方《希波克拉底誓言》中的“不傷害”原則,都指向同一個核心:醫生的神圣職責是盡一切努力救治生命、減輕痛苦。
主動結束患者生命,與這一根本職責存在深刻的內在矛盾。這不僅僅是技術問題,更是對醫學存在意義的拷問。
醫學本身是一門充滿不確定性的發展中的科學。
今天被宣判的“絕癥”,明天可能因新藥或新技術的出現而成為可管理的慢性病。結核、腫瘤等都曾令人絕望,但如今已能得到有效控制。
如果安樂死合法化,是否會削弱醫學界迎難而上、攻克頑疾的決心?是否會令一些本有轉機的患者過早放棄希望?這種對醫學進步信念的持守,是政策謹慎的重要原因之一。
很多人支持安樂死的一個重要倫理支點是“尊重患者自主權”。
然而,在現實社會關系中,尤其是在中國注重家庭紐帶與文化背景下,“完全自愿”是一個極其脆弱且難以鑒別的狀態。
最大的擔憂來自于“非自愿”壓力。
一些患者,特別是來自經濟困難家庭的,可能并非真正渴望死亡,而是不愿成為家人的拖累。他們是在巨大的經濟壓力與情感愧疚中,做出了“犧牲”的選擇。
如果安樂死合法,貧困是否會無形中成為“被自愿”赴死的推手?這嚴重違背了生命權的公平性原則。
法律必須筑起一道高墻,防止任何形式的脅迫,保護最弱勢群體免于因外在壓力而放棄生命的可能。
而且,中國的決策還建立在對社會整體發展階段和醫療資源分布的清醒認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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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發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國,優質的醫療資源、特別是臨終關懷資源依然稀缺且分布不均。
在基本醫療和安寧療護體系尚未完善、全民共識遠未達成之前,貿然開放安樂死,其社會風險難以估量。
與其激進而高風險地推動安樂死合法化,中國選擇了另一條被視為更務實、更少爭議的路徑:大力推廣 “安寧療護”與“尊嚴死” 。
況且,我們今天強調的是幸福論。
責任跟幸福哪個更重要呢?
大部分的人認為幸福更重要啊。
所以我即便生了兩個孩子,我也覺得如果這兩個孩子妨礙了我的幸福,我可以干嘛?我可以把孩子扔掉嗎?因為還在妨礙了我的幸福呀。我也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啊,拖著兩個拖油瓶,我能夠展翅高飛嗎?我飛不了呀。
但是各位要注意,離開了責任的幸福一定會導致更大的痛苦。
你在追求幸福的過程中,你以為你在高飛,其實你受到你內心的奴役。
真正的幸福一定是責任之中的幸福。
我們之所以遵守道德,不是因為幸福,而只是因為這本身就無愧于我們已經擁有的幸福人,只有在責任中才能夠感受到那種沉甸甸的幸福。
離開了責任的幸福,是輕飄飄的幸福,而這種輕飄飄的幸福,一定會讓你感到生命中不可承受之輕早好。
所以很遺憾,雖然自己的世界上有很多的痛苦,但是得到被害人承諾的殺人,在世界上仍然是絕大多數國家都是不被接受的,故而,安樂死在絕大多數國家都是不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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