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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劉鵬是某國企職工劉建國、李秀英夫婦的長子。1999年,劉建國所在單位——甲印刷廠啟動房改,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因劉建國夫婦工齡較長,可享受大幅購房優惠,便以劉建國名義購買了兩套位于家屬區的房改房(以下簡稱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總價約18萬元,折抵工齡后實際支付7萬余元。
劉鵬稱:
“當時我準備結婚,但無房也無資格單獨購房,就和父母口頭約定:由我出資,借父親名義買房,房子歸我所有。”
此后:
他自稱支付了全部購房款7萬余元;
房屋交付后由其裝修,并與父母共同居住;
父母去世后,房屋由其繼續居住;
購房合同、收據、房產證原件均由其保管。
2023年,劉建國、李秀英先后去世,未留遺囑。劉鵬起訴兩位妹妹(劉芳、劉敏),要求:
確認其與父親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判令妹妹們配合將一號、二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妹妹們堅決反對,稱:
“房子是父母用自己工齡買的,我們從小看到大。哥哥從未提過‘借名’,突然拿出一張母親臨終前簽的《證明》,明顯造假!”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劉鵬的全部訴訟請求。
關鍵結論:
僅有口頭約定 + 長期居住 + 持有房產證,不足以證明借名買房關系成立;
關鍵證據《母親證明》真實性存疑,且未體現“借名”意思表示;
舉證不能,敗訴風險由主張方承擔。
三、法院說理要點
借名買房需有明確合意,不能靠“推定”
法院強調:借名買房的核心是雙方達成“名義登記+實際權利歸屬”的一致意思表示;
本案中,無書面協議,也無錄音、聊天記錄、證人等證明父母曾同意“房子歸兒子”。
《母親證明》不被采信
該證明由劉鵬自行打印,母親李秀英在父親去世次日簽字;
被告提交醫院病歷證明:李秀英2021年初已被診斷為重度血管性癡呆,MMSE評分僅10分(滿分30),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院認為:即使簽名真實,也無法證明其理解內容、表達真實意愿。
出資事實未充分證明
劉鵬稱自己持股甲公司30%,有能力出資,但未提供銀行流水、取款記錄或公司分紅證明;
7萬元購房款在1999年屬巨款,若確為兒子支付,父母20余年從未提及,不合常理。
持有房產證≠擁有產權
因劉鵬長期與父母同住,自然接觸并保管房產資料;
父母去世后未及時分割遺產,不能反推房屋歸其一人所有。
舉證責任在原告,舉證不能則敗訴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劉鵬未能完成舉證義務;
法院明確:不能因親情關系降低證明標準。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房改房、央產房、公房,慎用“借名”!
此類房屋涉及工齡折算、單位政策、繼承分割,口頭約定極易引發糾紛。
20年不提過戶,本身就是重大風險信號!
若真為借名,為何父母健在時不辦理?為何不在家庭群、遺囑中說明?
臨終“證明”效力極低:
老年人認知能力下降,法院對臨終簽字文件高度審慎,需配合視頻、見證人、醫療評估等才可能被采信。
關鍵證據清單(缺一不可):
? 父母親筆書寫的借名協議或聲明;
? 購房款從你賬戶直接支付的銀行流水;
? 父母生前承認借名的錄音、微信、郵件;
? 其他繼承人知情并認可的書面確認。
親情不能替代法律:
本案中,若劉鵬早年與父母簽訂簡單協議,或讓妹妹們簽字確認,結局可能完全不同。
警示案例:
劉鵬住了20多年房子,卻因證據不足,最終被認定為“普通同住人”,房屋將作為父母遺產由三子女法定繼承。
口頭借名,等于把百萬房產寄托在“信任”二字上——而法律只認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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