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許多成員國(MS)正在啟動新政策或更新現有政策,以促進農光互補項目的部署。然而,現行政策的概覽仍較為零散,且對這些措施有效性的評估有限。
政策地圖的目標:全面概述歐洲范圍內與農光互補相關的監管發展情況。通過追蹤這些進展,并突出良好和不良實踐,該政策地圖旨在支持在整個歐盟范圍內建立更有利的監管環境。
已評估的成員國數量:本次評估涵蓋18個成員國,包括比利時(弗拉芒地區)、捷克共和國、克羅地亞、丹麥、法國、芬蘭、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荷蘭、波蘭、葡萄牙、斯洛文尼亞、西班牙和瑞典。
主要組成部分的基準評估包括:農光互補的法律定義;支持農光互補的土地利用和分區政策;農光互補項目的簡化審批流程;農光互補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EIA)要求;與農光互補相關的支持計劃;以及獲得共同農業政策(CAP)直接支付的資格。
關鍵政策建議:釋放歐盟農光互補潛力
歐盟委員會應制定全歐盟范圍內的農光互補定義,并支持成員國在國家層面界定農光互補。明確農光互補的定義(即土地雙重利用概念)對于確保農民、開發商和主管部門的清晰性至關重要。
歐盟委員會應在即將進行的共同農業政策(CAP)修訂中,澄清符合條件的農業區域的定義,以促進農光互補項目的發展。直接支付是共同農業政策下向農民提供的主要財政支持形式,旨在穩定農民收入。然而,迄今為止僅有八個成員國明確了在其農業用地上安裝農光互補系統的農民所適用的共同農業政策資格規則。
歐盟委員會應在共同農業政策(CAP)下為農光互補引入一項專門的生態補貼計劃。生態補貼是年度自愿支付款項,用于獎勵采取有利于氣候、景觀、環境和動物福利措施的農民。各成員國在其國家CAP戰略計劃中定義具體的生態補貼措施。制定專門的農光互補生態補貼計劃,對于通過補償農民在農業用地上實施可持續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分配給歐洲投資銀行(EIB)和各國公共銀行的“下一代歐盟”資金應支持包括農光互補在內的創新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風險降低。歐洲投資銀行應設立擔保計劃,以減輕參與農光互補項目各方所面臨違約風險。該計劃將作為一種關鍵的金融風險緩釋工具,鼓勵對農光互補發展進行更多投資。
歐盟委員會應支持并認可將農光互補項目納入自然恢復和碳農業計劃。若設計得當,農光互補項目可助力自然恢復、表土再生及生物多樣性提升,在幫助農業部門履行其碳排放和環境義務方面發揮戰略作用。臨時性自然保護和碳農業措施應被認定為非生產性農業活動。當此類措施實施于自愿休耕的農田時,應將其歸類為生態光伏(Eco-PV),并納入農光互補(Agri-PV)的定義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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