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韻鈐、楊海明律師為涉嫌詐騙案蔣某提供辯護,涉案金額190余萬最終獲刑三年,為同案被告人中最低
2024年2月,位于昆明的當事人蔣某因所在公司涉嫌詐騙一案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其后,蔣某家屬委托本所馮韻鈐律師和楊海明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接受委托后,馮韻鈐律師和楊海明律師即開啟異地辦案模式。經有效辯護,當事人蔣某在本案十一位被告人中從起訴書排名第六到最終被判處全案最低刑期,從最初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至三年,當事人本人及家屬充分認可律師團隊的辯護工作。
案件第一次移送審查起訴時,公安機關認定蔣某涉案金額二十余萬元,蔣某表示愿意全額退賠個人獲利。律師據此與承辦檢察官溝通,檢察官曾表示可考慮作相對不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后,公安機關進一步補充證據,蔣某涉案金額上升至二百余萬元,檢察官初步量刑建議調整為十年以上,后經與承辦人的多次溝通,律師強調蔣某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從犯,應對其減輕處罰,檢察官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將蔣某的量刑建議降至四年左右。
通過閱卷與會見,馮律師和楊律師發現起訴意見書認定蔣某的工作時間與實際情況不符。起訴意見書認定在涉案公司工作的兩個月時間中,蔣某有近二十日不在昆明。承辦律師以此為突破點,指導家屬收集相關證據,向檢察院提交書面意見,請求重新核查蔣某涉案金額,并以此為由再次與檢察官溝通量刑建議。經過核實,蔣某涉案金額降至190余萬元,且檢察官表示可考慮適當降低量刑,但未承諾緩刑或三年刑期。
法院下達開庭通知后,律師就認罪認罰事宜與承辦檢察官進行了進一步的溝通,檢察官提出在認罪認罰、退贓退賠基礎上,量刑建議可調整至三年六個月,并確定在庭審之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開庭前一天,律師再次約見了檢察官,并與之面談刑期問題,最終檢察官同意將量刑建議調整為三年有期徒刑,并表示該量刑建議在同案11名被告人中已是最低。隨后,律師在會見時告知當事人溝通情況,并就是否認罪認罰、是否繼續爭取緩刑做出細致分析,當事人考慮后決定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通過庭審,法院最終判處蔣某全案最低刑期——有期徒刑三年,罰金數額亦在合理范圍。
值得一提的是,庭審當日,法官在庭審結束后給被告人和家屬留出了難得的溝通時間,家屬不在現場的也允許使用律師電話與家人進行短暫的通話,這是司法溫度和人文關懷的直接體現。
案件自2024年3月接受委托至2025年11月一審判決,歷時一年零八個月,律師共往返昆明十二次,會見當事人十四次,其中包括國慶節當日的會見。本案的成功辯護不僅是京都律師專業能力與敬業精神的集中體現,更是律師通過有效辯護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生動實踐。通過本案再次證明,專業的刑事辯護是守護個體權利、推動司法公正、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目標不可或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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