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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河區、新華區、滄縣人民政府,滄州高新區、滄州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滄州市中心城區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滄州市中心城區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行業管理,保障市民出行需求,維護良好的公共秩序與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華區、運河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和滄縣建成區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采用分時租賃方式,提供有償租賃服務的電動自行車。在公園景區、工業園區、專業批發市場、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等非城市道路區域采取封閉方式經營的除外。
第三條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管理遵循鼓勵創新、規范有序、安全可控、多方共治的原則,統籌推進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與公共交通融合發展,構建便捷、開放、低碳的綠色出行體系。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指導與協調。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工作,指導停放區劃設工作,管理停放秩序,查處違規停放并會同有關部門對運營企業的運營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執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規定,落實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和牌證管理工作,按照相關部門核定的區域數量限制要求依法對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開展注冊登記工作;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侵占、盜竊、故意破壞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以及相關設施等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配套場站(包括儲存周轉場站、維修場站和集中充換電場站等)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及消防驗收備案。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配套的場站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共享電動自行車,負責對涉嫌壟斷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調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車輛管理
第五條城市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根據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共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測算市中心城區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投放總量規模,并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運營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設立的市場主體資格;
(二)具備線上線下服務管理能力,有功能完善的運營管理信息平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
(三)在本市中心城區具有與開展經營服務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和運維人員;
(四)運營企業為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服務提供的場站及配套消防設施應滿足國家相關規定,并能夠滿足其投放車輛規模的要求。
第七條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投放車輛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安裝號牌;
(二)投放車輛質量須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
(三)投放車輛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不得非法改裝或拆除限速裝置;
(四)投放車輛應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標注認證標志,并保證運營期內車輛技術狀態良好;
(五)車輛須具備高精度定位技術功能,在劃設的停放區范圍內實現定點、定向停放;在車輛固定位置安裝唯一身份編碼;
(六)隨車配備安全頭盔。
運營企業投放車輛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依據《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停放管理
第八條城市管理部門應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運營企業不得私自劃設。停放區設置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定。
第九條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不得在劃定的停放區外停放,運營平臺應當引導用戶還車至推薦停放區,禁止用戶不規范停放。
第十條運營企業應當加強日常管理,保持車輛干凈、整潔、有序擺放;通過高精度定位技術等規范用戶停放行為,按照規定要求及時清理不規范停放的車輛。
運營企業應加大對隨車配備安全頭盔的維護力度,定期進行清潔和消毒,對于損壞或臟污嚴重的安全頭盔及時更換,確保頭盔保持干凈整潔。
鼓勵運營企業配備智能安全頭盔,與車輛啟動、歸還相關聯。
第十一條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專人巡查、疏導和處置機制,加強對公共交通站點、住宅區、商業區、公園景區周邊等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域的巡查,加強車輛調度,緩解車輛使用的潮汐現象,及時處置不規范停放的車輛。
第十二條中心城區因大型活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行業主管部門可以臨時調整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停放區域。
第四章經營服務與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運營企業的充電場(站)、倉庫等配套設施,在選址、消防設施配備、隔離、疏散等方面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運營企業應配備與車輛實際投放規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員和維修保養場地,定期對已投放車輛進行保養和清潔,及時處理故障、破損車輛,保證投放車輛符合安全運營與整潔要求。
第十五條運營企業報送車輛運營數量、車輛編碼信息、車輛實時坐標信息、車輛使用數據、電子圍欄數據、運維人員數量及場地等運營信息,可以通過提供信息接口的方式,供相關監管部門接入監管平臺。
第十六條運營企業應具備以下車輛調度運輸的能力,調度運輸車輛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調度運輸車輛需使用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相關通行規定的車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通行,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
(二)停車裝卸、投放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車輛時不得影響正常交通行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三)工作人員調度運輸車輛應當將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整齊擺放在規定的停放區域內。
第十七條運營企業應當對用戶進行實名制注冊登記,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費標準和計價方式、騎行和停放要求、服務承諾、用戶個人信息保護、違約責任、保險等內容。
不得向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冊、使用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服務。
第十八條運營企業收費標準應當合理,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鼓勵運營企業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用戶騎行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時,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用戶、第三者辦理保險理賠。
第十九條鼓勵運營企業對用戶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務結束后直接收取費用的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第二十條運營企業要落實對車輛停放管理的責任,綜合采取經濟懲罰、記入信用記錄等措施,有效規范用戶停車行為。
第二十一條運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要求,落實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
第二十二條運營企業應當建立運營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中心城區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受理有關投訴、舉報,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騎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運營企業未及時清理違規停放的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造成亂擺放問題嚴重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滄州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對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線下運營服務不力、經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應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制其投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如遇國家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相關政策規定調整,應當執行最新政策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
來源:滄州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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