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演唱會經濟持續升溫,許多明星的演唱會門票“一票難求”。部分粉絲為購得門票,不惜加價通過“黃牛”或所謂“代搶”渠道購買,卻忽視了這一行為背后潛藏的法律風險與財產安全隱患。
近日
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
就審結了一起
因通過“黃牛”購票
而引發的委托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陳某為購買某歌星2025年1月在迪拜的演唱會門票,于2024年11月委托黃某代為購票。黃某隨后建立溝通微信群,安排其人員與陳某對接具體事宜。
2024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期間,陳某通過微信分次向黃某轉賬共計80300元,用于購買27張門票。12月19日,陳某在微信群詢問訂票進展,對方稱“門票在途,預計次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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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直至演唱會結束,黃某既未交付門票,也未退還購票款項。陳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返還相應款項。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委托合同糾紛,原告陳某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等證據,證據的來源、形式符合法律規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成立合法的委托合同關系。被告收取了原告支付的演唱會購票款,應按照約定向原告交付演唱會門票,但直至演唱會舉辦完畢,被告仍未履行交付演唱會門票的義務,其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被告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原告訴請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黃某向原告陳某退還購票款項8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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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陳某與被告黃某通過微信溝通并轉賬購買演唱會門票,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黃某作為受托人應當依照約定向陳某交付演唱會門票。但黃某收取購票款后,未依約交付門票,也未退還錢款,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消費者購買演唱會門票或其他服務類有價票證,應當首選官方售票渠道,自覺抵制“黃牛”倒票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切勿輕信所謂“內部渠道”“代搶包中”等不實宣傳,更不要輕易向身份不明、缺乏資質的個人或機構支付大額錢款,否則可能面臨“錢票兩空”的風險。一旦產生糾紛或發現自己被騙,應保留好轉賬記錄、聊天截圖、對方身份信息等相關證據,及時報警或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作者:黃佳玉
來源:武鳴區法院
轉自:“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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