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作者 | 阿托品
編輯 | 鄭瑤
2026年1月6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加強藥品受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5年第134號),并且134號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公告發布前已受理的藥品生產許可、藥品注冊申請按照原有要求辦理。
2025年9月,國家藥監局曾發布《中藥生產監督管理專門規定》的公告(2025年第79號),79號公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關于委托生產相關變更的兩份公告相一致的部分意味著已經正式生效。
這兩份公告都體現了"風險管控"這個核心理念,都強調"全過程"和"生命周期"管理,都強化了"持有人"和"生產企業"作為第一責任人的地位,要求兩者主動管理,而不僅僅是被動合規,反映了當前藥品監管從"事后查處"向"事前預防、事中控制"轉變的整體趨勢,對企業來說意味著需要建立更主動、更系統、更技術驅動的質量管理體系。
01
明確了省內和跨省的委托事項的先后順序
一直以來,各個省對于省內和跨省委托生產究竟是先辦理委托(B類)還是先辦理受托(C類)藥品生產許可事項模糊不清,134號公告明確藥品委托生產許可有關事項的辦理程序,確保各省程序規范統一。
《公告》明確了省內開展委托生產無需辦理《藥品受托生產意見書》,可同步辦理委托(B類)和受托(C類)藥品生產許可事項。對于跨省委托生產的,明確了“先B后C”的總體辦理原則,即受托生產企業申請《藥品受托生產意見書》后,先由持有人所在地省局辦理B類藥品生產許可事項,之后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局再根據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情況,將委托生產的詳細信息登載到受托生產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中。
對于尚未持有相應生產范圍《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情形,《公告》明確應當先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7號)規定辦理C類藥品生產許可,同步辦理《藥品受托生產意見書》,之后再按照“先B后C”順序辦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批文轉讓的變更申請中,國家局現在要求B證和C證都要有,先辦B證不代表能夠縮短轉讓申請前序手續的時間。
134號公告細化技術轉移整個流程,例如受托方需成立工作組并完成驗證,穩定性要求持有人具備自行檢驗要求,共線的風險管控標準化,最終導致了技術轉移的前期投入的增加,但同時,轉移風險更可控。
02
變更管理更審慎
涉及受托生產產品的相關變更,未經持有人批準,不得擅自實施。受托生產企業應當配合持有人共同開展變更相關研究,確定變更的類別,并配合持有人依法進行報批、備案或者報告。
委托雙方關于變更類別未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較高級別進行變更管理。受托生產企業或者持有人經評估認為已實施的變更存在質量風險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消除風險。這意味著變更管理的決策鏈要被拉長,溝通成本增加。
對于生產過程中出現重大偏差的相關批次產品、重大變更獲批實施后生產的最初三批次產品,委托雙方均應當對相關制劑產品開展留樣及持續穩定性考察。在新增商業化生產藥品、新增非商業化品種、處方及生產工藝變更、設備設施變更或者發生其他重大變更等共線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開展共線評估。上述要求都表明了管理復雜度激增,信息透明度要求高,變更管理需更嚴謹。
03
休眠產品繼續延續先恢復后變更
134號公告提到對再注冊周期內未上市放行過商業規模批次的品種,持有人擬委托生產的,應當先按照國家藥監局《境內生產藥品再注冊申報程序》中關于長期停產藥品復產的相關要求組織恢復生產。
《境內生產藥品再注冊申報程序》提到要加強對批準藥品上市許可或者前次批準藥品再注冊至本次提出藥品再注冊申請期間未開展商業化規模生產藥品的管理:
持有人應當持續考察藥品質量、療效和不良反應情況,在恢復生產前應當對照現行的技術指導原則進行評估和研究,并按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以及相關文件要求做好有關工作,其中注射劑還應當將后續兩批樣品送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樣品檢驗合格的方可上市銷售。
結合134號文和《境內生產藥品再注冊申報程序》來看國家局的理念是先恢復生產再來談委托生產的事宜,而且限定了國家短缺藥品、國家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停產前以委托生產形式進行生產的藥品,持有人可以通過委托生產形式恢復生產,休眠產品大多都是在藥典升級質量過程中例如對片劑的溶出度要求的提高等過程中停產的,當時的法規就沒有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概念,這意味著基本很少是停產前以委托生產形式進行生產的藥品,那么這意味著休眠產品的轉讓難度增加,大概率只能在原廠恢復生產才可能進行轉讓。休眠產品的交易難度加大。
134號公告刪除了之前2025年05月30日的征求意見稿(第二次)提到的“療效不確切或者易濫用、臨床已被淘汰、長期未生產供應且可被其他品種替代的藥品原則上不得委托生產”,并且也刪除了“具有統一質量管理體系下的母、子公司之間或者不同子公司之間可以通過委托生產形式恢復生產”,休眠產品大概率不可能通過集團內委托生產去恢復,但可以考慮共用產線方式去恢復。
最終不屬于國家短缺藥品、國家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范圍的休眠產品批文面臨加速淘汰。
法規對于休眠產線也有新的要求,相關生產線長期未生產(無菌生產線超過三年、其他類型生產線超過五年)擬恢復生產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復產前開展確認和驗證,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GMP符合性檢查,檢查品種可以是本企業持有的品種或者受托生產的品種,通過檢查后方可接受委托生產,休眠產線有了可以激活的路徑。
04
利好創新藥
134號公告一如既往對無菌藥品加強管理,但是對于屬于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國家短缺藥品、國家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臨床急需藥品、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藥品、治療罕見病的藥品,以及已在境內上市的境外生產藥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情形;持有人或者受托生產企業具有三年以上同劑型無菌藥品研發或者生產經驗的,也可以開展無菌藥品委托生產。
對于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國家短缺藥品、國家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臨床急需藥品、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藥品、治療罕見病的藥品,以及已在境內上市的境外生產藥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情形等,支持其通過委托生產方式擴大產能或者加快藥品上市進度。
對于研發型企業是重大利好,新規降低了將創新成果委托給成熟CMO生產的門檻,但是對于營銷型B證企業來說是壓力,因為批文買賣的難度增加同時轉移的成本增加,如果沒有好的項目將會難以存續。
總結:134號文對于行業過往的一些模糊地帶做了明確,進一步完善了委托生產的規則,重申了委托生產的核心邏輯是 “權責對等、風險共擔、過程嚴控” ,旨在推動中國藥品制造從“合規合格”邁向“高質量可靠”。
擁有休眠產品批文的企業可以重新梳理現有批文結構,批文所在企業已經沒有產線的可以考慮放棄再注冊,購買批文的企業需要評估自己的研發能力和對方的生產能力,大量休眠產品批文洗牌正式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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