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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個法治舊聞。
2022年11月15日,一名00后女子從13樓扔下笑氣罐,砸穿地下停車場出入口頂棚。
經過幾個月的調查,2023年5月24日,江漢區人民法院宣判對該女子拘役4個月,并罰款5000元。
據悉,女子因為對生活不滿意,覺得自己被壓抑了很久,于是采取了這種極端手段來宣泄情緒。
(本視頻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看了這個法治舊聞,LSP不禁有些扼腕嘆息,該案其實是有可能脫罪的。
先說一下本案涉及的法律規定。
1、吸食笑氣的處罰: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危險物質
首先要明確的是,笑氣并不是毒品。笑氣(一氧化二氮)本身是是一種無色、略帶甜味的氣體,具有輕微麻醉和止痛作用,吸入后會使人發笑產生欣快感而得名,廣泛用于醫療(麻醉、止痛)、食品(打發奶油)、工業(火箭、賽車氧化劑)等,長期吸食具有成癮性,可導致神經系統損害、缺氧、癱瘓甚至死亡。
笑氣不是毒品,屬于危險化學品。
這名女子大概率是有吸食笑氣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危險物質的,公安機關可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如果這名女子承認吸食笑氣的話,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法條對其行政處罰,最多拘留15日。
2、高空拋物的處罰:高空拋物罪
在本案中,女子承認其從高空(十三樓)拋下4.4公斤的笑氣瓶(一氧化二氮鋼瓶)的主觀動機是:“因為對生活不滿意,覺得自己被壓抑了很久,于是采取了這種極端手段來宣泄情緒”。
基于這樣的主觀明知,由于拋下的笑氣瓶一方面比較重(4.4公斤),另一方面又屬于裝乘危險化學品的高壓容器,所以從高空墜落具有砸傷、砸死行人或損毀財產、鋼瓶破裂導致氣體泄漏、爆炸等危害性,已經屬于高空拋物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脫罪的可能性
高空拋物罪的是于2021年3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該罪名的成立。除了要有在高空拋擲物品的客觀行為已經該行為造成的可能或者實際的客觀危險性外,當事人還必須要有“明知拋物會危害公共秩序,并有放任后果發生的心理”的主觀心態,上述主客觀相一致的情況下,才會構成本罪。
假設LSP擔任這起案件中該00后女子辯護人的話,則會著重查明該女子高空拋下的4.4公斤的笑氣瓶的真實原因,例如:該女子在拋下笑氣鋼瓶時是否是正處于吸食笑氣后?當時她是否完全清楚和明白自己的行為后果?她當時的精神是否正處于迷幻狀態?她當時是否具備分辨和控制其行為的能力?有必要的話申請鑒定機構采取女子的血樣對其血液中一氧化二氮含量濃度進行鑒定。
假如有證據能夠證實,該女子當時正處于吸食笑氣后的精神迷幻狀態,不具備分辨和控制其行為的能力,那所謂“明知拋物會危害公共秩序,并有放任后果發生的心理”的主觀心態就不成立,“高空拋物罪”自然就可能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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