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帖,調崗降薪都被我遇上了,哎,干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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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網友提供的信息顯示,這是企業聲明。
聲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及公司《員工績效管理辦法》《崗位調整管理規定》,公司研究決定:
1。自2026年01月05日起,免去你保潔主管職務,調整至保潔員崗位工作;
2。薪資標準同步調整為4500元。
公司已于2026年01月04日就上述及薪資調整事宜與你進行當面溝通,你明確表示不同意,現公司再次書面聲明,本次崗位及薪資調整系基于客觀表現及公司經營管理需要作出的合理安排,相關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規定。
江蘇某某公司
從上述內容來看,這名涉事員工的工作狀態,顯然沒有得到公司認可,于是就直接強行調整崗位,降職降薪,發布聲明。
但是問題來了,此舉真的符合勞動法嗎?
此前有網友咨詢過類似問題,有平臺律師回應,公司降薪不辭退的,如果是沒有與員工協商一致的降薪,則是不合法的。公司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如此才能實行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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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公司調崗降薪,有3個例外合法!公司想要辭退員工,經常用調崗降薪這一招,大家都清楚單位調崗降薪要經過勞動者同意。但是,有3種例外情形,公司可以調崗降薪,且不需要員工的同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它雖然講的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但是隱含著公司可以單方面調崗降薪的規定: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可以給你調崗;
第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公司可以調崗。這兩種調崗,都是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導致的調崗。所以,單位如果以這兩種原因給調崗并降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我們再來看第三種,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實踐中常見的就是經濟不佳公司撤部門,公司給這些部門的人調崗也是合法的,但是,公司并不能因此隨便降薪。因為,勞動者沒有過錯,是公司的原因,這也是需要注意的一點。所以說,公司的調崗降薪不一定違法,看看所在的公司有沒有這三種例外情況!
綜上來看,如果公司采取不勝任工作這一說法,需要自行舉證,其實是比較難的。除非員工有重大過失。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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