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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接順風車單后取消訂單,進行線下交易,是否算非法營運?
在日常執法工作中,發現一些網約車(車輛取得《網約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在順風車平臺接單后,取消順風車訂單,與乘客進行線下交易。因車輛、人員已取得了相關營運證件,是否算非法營運,請各位專家解答,謝謝!
執法人員1回復:
個人理解,不建議按非法營運來立案處理。因為非法營運的處罰條款或者處罰金額較高,目前跑網約車的群體據我個人的局部調研是較為艱難的。難處有幾點,第一平臺會權衡派單,一般網約車當日的接單量到達一兩百元后,單會減少或派一些較遠較偏僻的單;第二平臺管理費和分潤費用的問題;第三不同平臺間為搶占市場犧牲網約車駕駛員利益的問題。
綜上,在目前管理還未完善和存在漏洞的情況下,如果在查處少部分未下單網約車適用“非法營運”立案的話,導致這少部分網約車駕駛員走極端的可能性較大,風險也較高,我局部調研過程中發現,大部分網約車司機平均每天的工作時間在12到17小時,除去管理費和充電等費用,每月的純收益在4000到8000元之間。所以,個人建議以未下單條款進行立案處理,當然具體情況具體處理,實事求是一分為二才是我們一線執法者能贏得群眾信服和支持的不二法寶。
執法人員2回復:
這種情形,應當定性為線下攬客行為。網約車用順風車平臺接單,實為使用不合法的平臺接單。因為它是營運車輛,而非順風車,目的就是營運。但其接單后取消訂單,線下交易,目的就是繞開平臺,不讓平臺分成,獨享車費。這符合《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第四十二條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二)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六)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執法人員3回復:
個人認為,此種情形,應視為網約車駕駛員的一種攬客方式。 因為車輛、人員已取得了相關營運證件,所以不宜認定為非法營運。因為認定為非法營運,需要滿足“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條件。 如在江西,《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有“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巡游攬客”的規定,故可以按照“網約車駕駛員巡游攬客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執法人員4回復:
如果取消訂單改為線下交易,且不增加費用的情況下,可以不處罰;如果改為線下交易后,增加費用的,可以認定違反了《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八項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收費,進行相應的處罰。
來源:麗江交通、 法治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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