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判決行政機關限期支付賠償金和相應的利息損失的裁判方式適用
(2025)最高法行賠申169號
裁判要點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判決被告限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無法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判決被告限期支付賠償金和相應的利息損失。因涉案土地已修建公路無法恢復,原審法院綜合本案土地被強占情況、固安縣政府的過錯程度及陳某軍提交地上物照片等資料,對當事人主張的地上物損失、機井損失及種植損失酌情確定賠償金數額,并支持利息損失,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賠 償 裁 定 書
(2025)最高法行賠申16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某軍,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縣。
法定代表人:唐某。
再審申請人陳某軍因訴被申請人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固安縣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冀行賠終93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某軍申請再審稱,涉案項目并未取得征地批復,其要求返還土地、恢復原狀。其主張的地上附著物、耕地經濟損失、律師費等損失應當得到支持。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判決被告限期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無法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判決被告限期支付賠償金和相應的利息損失。本案中,固安縣政府強推陳某軍承包地的行為已經被法院確認違法,陳某軍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因涉案土地已修建公路無法恢復,原審法院綜合本案土地被強占情況、固安縣政府的過錯程度及陳某軍提交地上物照片等資料,對當事人主張的地上物損失、機井損失及種植損失酌情確定賠償金數額,并支持利息損失,并無不當。因律師費等不屬于直接損失,陳某軍請求賠償律師費等損失,缺乏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未予支持,亦無不當。陳某軍申請再審理據不足,本院難以啟動再審。
綜上,陳某軍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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