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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強迫賣血罪?
強迫賣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
二、強迫賣血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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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強迫賣血罪的構成要件是:
1.強迫賣血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眾使用血液的安全和他人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他人意志,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
"暴力",是指采用毆打、捆綁、關押、傷害等足以造成人體疼痛或器官機能損害的方法,但這里的暴力不包括殺害。
"威脅",是指以實施暴力或者揭發他人隱私、毀壞他人財產、破壞他人名譽等相要挾,迫使他人違背自己的意愿,不得不出賣血液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行為人一般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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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定強迫賣血罪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劃清強迫賣血罪與非罪的界限。
強迫賣血一般發生在組織他人賣血過程中。如果不是組織他人賣血,而是家庭內、親屬間因經濟困難等原因家庭成員強迫其他的家庭成員賣血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2.強迫賣血過程中造成他人傷害如何定罪的問題。
根據《刑法》第333條第2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由于《刑法》第234條規定了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三種情況,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其中不包括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殘疾的)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而強迫賣血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是五年有期徒刑,顯然不僅重于故意輕傷的法定刑,也重于故意重傷(不包括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殘疾的)的法定刑。按照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當以強迫賣血罪定罪處罰。只有當實施的暴力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其法定刑重于強迫賣血罪的法定刑時,才應當按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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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強迫賣血過程中實施了非法拘禁如何定罪的問題。
強迫賣血罪中的暴力方法,包括對他人實施非法拘禁,使其喪失人身自由,以迫使他人賣血的行為。行為人的行為同時觸犯強迫賣血罪和非法拘禁罪兩個罪名,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由于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輕于強迫賣血罪,所以應當以強迫賣血罪論處。
四、如何適用強迫賣血罪的刑事責任?
適用《刑法》第333條的規定時,應當注意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適當的刑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內鄉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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