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妻子整理遺物時發現他出軌7年并贈與出軌對象1900多萬元,憤而起訴第三者返還贈款。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該案詳情與判決結果,引發關注。
據悉,上海的沈女士與金先生于1999年7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然而,金先生與另一名女子陶女士在2015年左右發展成婚外情人關系,金先生還向陶女士贈與了大額財產。金先生不幸于2022年5月死亡。
發現了大額贈與情況后,原配妻子沈女士及子女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金某對陶某的贈與行為無效,陶某返還受贈款1900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金某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無效,陶某應全額返還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扣除陶某向金某轉回的540萬余元后,判決金某向陶某的贈與行為無效,陶某向沈某返還1400萬余元。陶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認為,金某在與沈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陶某大量財產,顯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且金某與陶某存在婚外情人關系,該贈與行為既侵犯了沈某的財產權益,又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相應的款項應由陶某全額返還。據此,上海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沈某與金某對夫妻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金某向陶某贈與大額財產,遠超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范圍,且從未征得沈某的同意或追認,其贈與行為系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沈某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
受贈人陶某系金某的婚外情對象,金某贈與陶某財產的行為也有悖公序良俗。從維護公序良俗原則與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角度,應認定贈與行為整體無效。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民生大參考、新聞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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