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街頭爭執到追打他人
一場酒后耍的“威風”
換來八萬賠償與一份犯罪記錄
沖動的代價,往往遠超想象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孫某1與孫某2等人酒后在桐梓縣某街道因瑣事與王某等人發生爭執,進而雙方互相推搡,孫某2用手指王某,王某推了一下孫某2。此時,孫某3和孫某1以為孫某2被王某毆打,孫某3先朝王某頭部揮打一拳,接著孫某1朝王某面部揮打一拳,王某逃跑,孫某1與孫某3對王某進行追逐毆打,當王某跑到某商戶門口捂頭坐著時,孫某1和孫某3再次上前對王某實施毆打,其中孫某1用一只手抓住王某的頭發,另一只手朝王某面部毆打,導致王某雙側鼻骨骨折、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2024年11月9日,孫某1、孫某2向王某賠償八萬元并取得王某諒解。
經鑒定,王某因受傷導致雙側鼻骨骨折、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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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來源;桐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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