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男子谷某曾因強奸罪被判5年,減刑后本應在2025年9月刑滿釋放,卻在出獄前1個多月,因打飯問題與獄友郭某打架,將對方打成輕傷二級。近日,內黃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谷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與前罪剩余的1個月零5天刑期數罪并罰,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原本近在眼前的自由,因一時沖動又要多待1年多,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常識值得每個人警醒。
一、案件回顧:一時沖動,煮熟的“自由”飛了
2021年,19歲的谷某因犯強奸罪被清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期從2021年4月18日至2026年4月17日,當年10月他被送到內黃監獄服刑。
在獄中表現尚可的谷某獲得了減刑機會,刑滿釋放日期提前到了2025年9月17日。眼看再熬1個多月就能重獲自由,可谷某卻沒控制住自己的脾氣。
2025年8月13日中午,在內黃縣監獄的監管監區,谷某和另一名罪犯郭某因為打飯的瑣事發生了口角。爭吵沒幾句就升級成了肢體沖突,沖動之下,谷某動手將郭某打傷。經內黃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郭某的損傷程度達到了輕傷二級。
這一拳不僅打傷了人,也打碎了谷某即將到來的自由。原本只剩1個月零5天的刑期,因為這起新的故意傷害案,徹底改變了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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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讀:3個關鍵問題,一次性說清楚
很多人可能會疑惑,剩余刑期才1個多月,新罪又判了1年2個月,為啥最終執行還是1年2個月?這里面藏著法律對“服刑期間再犯罪”的明確規定,3個知識點一定要記牢:
1. 數罪并罰的“先減后并”規則:根據《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的,要先對新罪判刑,再把前罪沒執行完的刑罰和新罪刑期合并,確定最終執行的刑期。谷某前罪剩余1個月零5天,新罪判1年2個月,合并后總刑期在1年2個月(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1年3個月零5天(總和刑期)以下,法院最終決定執行1年2個月,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2. 輕傷二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別以為“打架沒大事”,根據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量刑起點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谷某把郭某打成輕傷二級,剛好達到入罪標準,法院判處1年2個月刑期,屬于合理量刑范圍。
3. 認罪認罰能從寬,但不能免罰:案件中谷某如實供述罪行、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時認罪態度好,這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但從寬不是免罪,只是在法定量刑范圍內從輕處理,這也體現了法律“寬嚴相濟”的原則——既懲罰犯罪,也鼓勵罪犯真誠悔罪。
三、以案說法:這些“紅線”碰不得,尤其是服刑人員
這起案件給所有人敲響了警鐘,尤其是正在服刑的人員,更要明白“忍一時風平浪靜”的重要性:
對于服刑人員來說,減刑機會來之不易,這是對積極改造的肯定。但法律明確規定,減刑后又犯新罪的,之前減下去的刑期不算數,還要和新罪刑期合并執行。谷某就是典型例子,原本能提前出獄,卻因瑣事沖動犯罪,不僅多坐了牢,還留下了更嚴重的犯罪記錄,未來回歸社會后也會面臨更多阻礙。
而對于普通人來說,也要清楚“沖動是魔鬼”,打架斗毆不僅傷感情,還可能觸犯法律。哪怕是小事引發的沖突,只要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就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面臨刑事處罰。遇到矛盾冷靜溝通,實在解決不了可以尋求相關部門幫助,千萬別用暴力解決問題。
結論:1個月和1年多,你會怎么選?
谷某的案例真的讓人惋惜,只差1個多月就能重獲自由,卻因為一次沒忍住的沖動,多付出了1年多的牢獄代價。這背后,既有他自身性格的缺陷,也可能存在對法律規定的不了解。
有人說“江山易改,本性難移”,認為谷某缺乏悔罪之心;也有人覺得“年輕人容易沖動,應該再給一次機會”。你怎么看待這件事?你覺得服刑人員在獄中該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緒?如果是你遇到類似的瑣事沖突,會怎么處理?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來源:紅星新聞、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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