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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原告李婉如與被告李建國系親兄妹。
上世紀90年代初,李建國作為某單位職工,分得一套公有住房(后稱“一號房屋”)。1993年房改時,該房屋可按成本價出售給承租人。因李建國不愿搬入新分配的一號房屋,經父母協調,兄妹達成口頭約定:由李婉如全額出資購買一號房屋,登記在李建國名下,房屋歸李婉如所有;另一套家庭住房則由李建國一家居住。
李婉如隨后支付了61,861.80元購房款(扣除李建國17年工齡優惠后的全部房款),并自1993年起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至今,承擔物業、水電等全部費用。李建國從未在此居住,也未支付過任何費用。
2016年及2017年,李建國先后提起訴訟,要求李婉如騰退房屋,均被法院駁回。2023年,李婉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建國配合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李建國辯稱:一號房屋系其單位福利分房,基于其職工身份和17年工齡取得;當初僅同意妹妹居住,并未轉讓產權;房產證及購房合同均由其保管;李婉如多年未主張權利,現因房價上漲才提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一號房屋由李婉如與李建國按份共有;
? 雙方各占50%產權份額;
? 駁回李婉如要求100%確權及過戶的訴訟請求;
? 駁回李建國主張房屋歸其個人所有的抗辯。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認為,房改房具有特殊政策屬性,購房資格與工齡折抵屬于單位對職工的福利。雖然李婉如支付了全部現金房款并長期占有使用房屋,但李建國提供的17年工齡直接降低了購房成本,構成對房屋的實質性貢獻。雙方雖有口頭約定,但因涉及身份性福利,不構成典型借名買房關系,而應認定為共同購房合意。綜合出資、工齡、占有等因素,酌定雙方各占50%份額。
四、律師提示
房改房不同于商品房,工齡、職級、單位身份是產權認定的關鍵因素。即使一方全額出資,若使用了他人房改資格或工齡,法院可能認定為按份共有。親屬間口頭協議風險極高,建議盡早簽訂書面協議并辦理產權變更,避免多年后因房價上漲引發糾紛。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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