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在復雜多變的商業世界中,企業面臨著諸多挑戰,一旦經營不善,可能會走向申請破產的困境。
網友咨詢:
企業申請破產,清償順序如何確定?
肖攀律師解答:
當企業申請破產,其清償順序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分配有限的破產財產,保障各方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共益債務同樣是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產生的,包括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等。
2、職工債權。職工債權主要涵蓋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以及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還有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破產人欠繳的除了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所欠稅款,在職工債權之后進行清償。
4、除去前面所提及的各類優先債權之外的債權,只能在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以及欠繳的社保費用和稅款都清償完畢后,若還有剩余破產財產,才按照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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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攀律師補充:
企業破產案件的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同時存在指定管轄等特殊情形,以下結合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詳細說明:
地域管轄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比如:某公司注冊在 A 市,但實際主要辦事機構在 B 市,應向 B 市對應的法院申請破產。
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特殊情形:上級法院可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也可將本院管轄案件移交下級法院;下級法院認為案件復雜等可報請上級法院審理,均需按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省級范圍內調整地域管轄,須經共同上級法院批準。
管轄調整與實務要點
管轄恒定: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不因債務人住所地、行政區劃變更等移送管轄或駁回申請。
管轄異議:債務人對管轄權有異議,應在法院審查裁定受理前提出。
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或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可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肖攀律師
中山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廣東華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具深厚法學理論和豐富實務經驗,辦案高效務實,篤守信用。專注于公司、房地產、法律顧問、民商事訴訟等領域;熟悉風險預估與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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