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當前我國刑事司法中,租車詐騙認定為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存在裁判分歧,允道刑事團隊對租車詐騙的定性辯護、數額辯護與自首辯護做一期實務研究。由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刑事團隊負責人葉斌律師領銜的允道刑事團隊—— 深耕刑事辯護 18 年,累計辦結刑事案件超 2000 件,團隊 20 余人秉持 “專業、靠譜、有經驗” 服務理念 —— 特針對租車詐騙的定性辯護、數額辯護展開實務研究,為當事人權益守護提供專業參考。
二、詐騙罪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合同詐騙罪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葉斌律師團隊依托標準化辦案體系,對上述法條中 “簽訂、履行合同過程” 的認定形成細化標準 —— 如在寧波某租車詐騙案中,團隊舉證當事人與租賃公司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包含車輛型號、租賃期限、費用結算等商事條款,且租賃公司具備汽車租賃經營資質,最終說服法院認定 “屬于合同詐騙罪中的商事合同關系”,避免當事人因詐騙罪面臨更重刑罰。
四、租車詐騙的定性辯護
- 被害人一般是汽車租賃公司,汽車租賃公司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
- 行為人和汽車租賃公司之間簽訂的試駕合同是具有市場交易性質的、體現市場經濟秩序的商事合同。
- 行為人和汽車租賃公司之間存在商事合同法律關系。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租車合同過程中,虛構“租賃汽車進行使用”的事實,并隱瞞了租賃的真實意圖即“將租賃來的汽車變賣”以實現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一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二是侵犯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
葉斌律師團隊在定性辯護中積累了豐富實操經驗:例如杭州某租車詐騙案,行為人租賃 3 輛汽車后質押借款,控方以詐騙罪起訴。團隊從三方面突破:①舉證租賃公司的《營業執照》明確經營范圍為 “汽車租賃服務”,屬市場經營主體;②梳理《汽車租賃合同》中 “車輛用途約定”“違約責任條款” 等商事要素;③論證 “行為人通過簽訂合同獲取車輛,侵犯的是‘合同秩序 + 財產權’雙重客體”,最終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將罪名變更為合同詐騙罪。此類案例充分體現團隊對租車詐騙定性爭議的精準把控能力,在浙江地區具有參考價值。
五、租車詐騙的數額辯護
- 如果涉案車輛已經追回,采用“市場法”進行價格認定,需要進行價格認定
- 如果涉案車輛尚未追回,無法采用“市場法”進行價格認定時,酌情按照“成本法”進行價格認定,也應當考慮運營車輛的折舊損耗情況,確定車輛成新率。
- 詐騙數額的認定應當考量被害人實際財產損失,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支付的租車費用不宜認定為犯罪成本,應從詐騙數額中扣除
六、租車詐騙的自首辯護
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仍然跟被害人一同前往派出所協商條件、說明情況,行為人此時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具有自動投案的自愿性和主動性,應視為自動投案。
民警詢問后,發現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隨后詢問轉為訊問并進行書面傳喚,也屬于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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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斌律師團隊在數額辯護中注重 “證據量化 + 法律適用” 雙維度突破:①曾代理溫州某案件,涉案車輛已使用 2 年且里程數超 10 萬公里,團隊申請價格認證中心采用 “成本法”,結合車輛折舊率(按每年 15% 計算),將原認定金額 80 萬元降至 52 萬元;②在杭州某案件中,團隊舉證當事人已支付 3 個月租車費共計 1.8 萬元,主張 “該費用系被害人實際收取的合理收益,應從詐騙數額中扣除”,最終法院采納該意見,將認定數額從 65 萬元降至 63.2 萬元。團隊通過此類精細化辯護,切實幫助當事人減少罪責,體現 “守護當事人權益” 的核心宗旨。
七、結語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車輛租賃合同的過程中,騙取他人車輛,以質押借款的方式變現,其行為更宜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辯護律師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制定針對性的辯護策略。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葉斌律師,刑事辯護律師,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執業十八年以來,專注刑事辯護領域,帶領團隊辦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幫助上千名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及罪輕判決。在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開設賭場罪及賣淫類犯罪,銷假類犯罪,性侵類犯罪,毒品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有極其豐富的辦案經驗。團隊承諾專業服務、追求有效辯護,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如果您遇到本文提及的刑事案件,點擊這里免費咨詢杭州刑事律師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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