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楊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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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檢索
(一)案情簡介
2017 年 5 月,海南某漁政管理站就某岸線修復暨岸灘補砂工程公開招標,某案外人公司中標成為設計施工總承包人。2017 年 10 月 31 日,該總承包人與朝陽某工程公司(分包人)簽訂《岸灘補砂工程施工合同》,將岸灘補砂工程分包給朝陽某工程公司。同日,朝陽某工程公司又與三亞某實業公司(實際施工人)簽訂《岸灘補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將案涉工程全部轉包給三亞某實業公司施工,合同約定按實際工程量結算。三亞某實業公司依約進場施工,2018 年 6 月完成全部工程。2018 年 6 月 12 日,總承包人與朝陽某工程公司簽訂計量單,確認案涉工程量為 51 萬立方米,并按 85% 比例支付進度款。但三亞某實業公司與朝陽某工程公司就工程量未能達成一致,未完成驗收結算,朝陽某工程公司僅支付部分款項,剩余進度款未付。三亞某實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朝陽某工程公司支付拖欠進度款及利息。朝陽某工程公司以工程未竣工驗收、與總承包人未完成最終結算、應按雙方中間計量的 43 萬立方米結算為由抗辯。
(二)案件爭議焦點
1. 案涉工程未驗收結算,實際施工人主張進度款的條件是否成就?
2. 分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就工程量存在爭議時,如何結算?
(三)法院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最終按實際工程量結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實際施工完畢并通過分包人移交給了總承包人,總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進度款,分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對工程量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沒有驗收結算的,可以根據分包人與總承包人之間就同一工程確定的工程量進行認定。
(四)裁判理由
1.關于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朝陽某工程公司與三亞某實業公司簽訂《岸灘補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將案涉分包工程全部轉包給三亞某實業公司施工,屬于違法轉包的情形,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工程已由三亞某實業公司施工完畢,并由朝陽某工程公司移交給某案外人公司。三亞某實業公司依據與朝陽某工程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及其履行情況請求朝陽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朝陽某工程公司接受了三亞某實業公司移交的工程,且已移交給總承包人,應視為工程經過了竣工驗收且質量符合約定,朝陽某工程公司又以未經竣工驗收為由主張權利,不應獲得支持。綜上,三亞某實業公司有權請求朝陽某工程公司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關于工程量計算。
如前所述,案涉分包工程已施工完畢并移交給總承包人,總承包人向朝陽某工程公司支付了進度款,三亞某實業公司請求朝陽某工程公司支付進度款的條件已經成就。三亞某實業公司與朝陽某工程公司就施工工程量不能達成一致,因朝陽某工程公司向總承包人移交的案涉分包工程完全由三亞某實業公司施工完成,朝陽某工程公司與總承包人確認了實際工程量為51萬立方米,原審支持三亞某實業公司的主張并無不當。
二、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工解釋一》)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實際施工人的基礎救濟權利。即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實際施工人無資質、承包人違法分包等原因被認定無效,只要工程經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即可參照合同約定請求工程價款補償。在唯一施工人實際施工完畢并通過分包人移交給了總承包人,總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進度款情況下,分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對工程量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沒有驗收結算的,可以根據分包人與總承包人之間就同一工程確定的工程量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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