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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帶來的風險和事故,改善環境質量,經認真研究、科學研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臨汾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法律法規,我縣燃放煙花爆竹政策由全區域禁放調整為限放,現將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1.禁放區域:府西社區、府南社區、北街社區、南街社區、晨熙社區、金鳳社區。
2.除劃定禁放區域外,以下地點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
(2)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保護范圍;
(3)車站、高速收費站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
(4)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6)檔案館、圖書館、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院、體育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7)森林、林地、植物園及其邊緣等重點防火區;
(8)城鎮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9)高度超過24米的非單層工業建筑和高度超過27米的民用建筑;
(10)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點。
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
1.除禁止燃放區域外,其余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允許燃放時間為:
(1)臘月二十三(2026年2月10日);
(2)除夕至正月初一(2026年2月16日至2月17日);
(3)正月初五(2026年2月21日);
(4)正月十五(2026年3月3日)。
2.在限制燃放區域允許燃放時間內,鼓勵城區群眾在以下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①西大街與國道膠海線交叉口空地;
②城東煤氣化南側閑置場地;
③新客運站門前廣場。
3.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預警范圍內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煙花爆竹燃放要求
1.在限制燃放區域內,僅允許燃放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國家標準的個人燃放類C、D級煙花爆竹產品。
2.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
3.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4.禁止在建(構)筑物內、屋頂、陽臺向外投射、拋擲、懸掛燃放煙花爆竹。
5.禁止向行人、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地、樹木、地下管網、燃氣設施、窨井和人員密集場所投射、拋擲煙花爆竹。
6.禁止在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外30米范圍內燃放爆竹等地面類產品,80米范圍內燃放組合煙花等升空類產品。
7.在禁止燃放區域內及限制燃放區域允許燃放時間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四、煙花爆竹管理要求
(一)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單位應當在依法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開展活動,并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
(三)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消防等部門按照職責落實各項煙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汾西縣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
來源:汾西縣人民政府官網
編輯:舒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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