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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違規自定薪酬,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是改革工資制度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必然要求。近年來,黨中央不斷規范薪酬待遇以及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有關問題得到有力糾正。但實踐中,仍有一些黨員、干部為私心所惑、受利益驅使,打“擦邊球”、玩“障眼法”,慷公家之慨、謀私人之利,且問題具有頑固性、復雜性,不容忽視。《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對違規自定薪酬和濫發財物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了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立紀沿革】
針對一些地方和單位津貼、補貼發放混亂的現象,中央紀委于2012年2月4日印發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適用解釋》);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于2013年6月13日以第31號令出臺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兩者共同構成了比較完備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黨紀政紀責任追究體系。2015年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時,吸收2010年《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三條第(六)項“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的內容,新增了關于該問題的專門條款,規定在2015年《條例》第九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2018年《條例》未對相關內容進行修改。2023年修訂《條例》時,增加了“福利”的表述,使相關規定更加周密。
【違紀構成】
一、違規性
首先,須違反有關規定。本條中有“違反有關規定”的明確表述,相關規定主要有:(1)《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等黨內法規。比如,《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禁止違反財經制度批錢批物批項目,禁止用各種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揮霍國家和集體財物”。(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前文提到的《處分規定》等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比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作出明確規定,系判斷是否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重要依據。(3)《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出臺的關于規范津貼、補貼或獎金、福利發放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等。
其次,須有違規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財物的客觀行為。這里的“自定薪酬”,系指違反有關規定中關于薪酬發放的明確標準,或者未經合法合規程序審核批準,自行確定并發放薪酬待遇。按照工資制度改革有關政策,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公司企業實行不同的工資制度,但都有明確的規定。比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公務員法》專設第十二章,對公務員的工資、福利與保險作出了明確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根據《處分規定》第二條規定,這里的“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獎金”,一般是指基于年度考核或突出貢獻發放的激勵性收入,主要包括一次性獎金和績效獎金兩類。比如,《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福利”,是2023年修訂《條例》時新增加的,主要是指2017年12月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的《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用工會經費支出的有關職工集體福利。這些支出主要是指,用于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和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等。
無論是薪酬,還是薪酬中的津貼、補貼、獎金、福利,都有明確發放范圍、標準和資金來源的規定,違反相關規定,就可能構成違規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的違紀行為。實踐中,濫發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違反獎勵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以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等等。
再次,情節較輕即可構成違紀。違規自定薪酬或濫發財物的行為,是對公共財產的直接侵蝕,是享樂奢靡的典型表現,必須嚴肅懲治。根據本條規定,對情節較輕的,就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關于情節輕重,可以綜合考慮以下方面具體認定:一是看涉及人數和金額。違規發放財物對象人數越多、范圍越廣,發放金額越高(既要看整體總金額,也要看個人具體金額),情節就越重。二是看發放次數多少和時間長短。違規發放的次數越多、頻率越高,問題持續時間越長,情節就越重。三是看行為發生的時間節點。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后違規發放,越往后越屬于不收斂不收手、頂風違紀。
最后,責任人員是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要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準確區分“直接責任者”和“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來說,違規發放行為如果是領導干部個人作出錯誤決定,或錯誤建議經其批準后執行的,領導干部個人應負直接責任;如果錯誤決定是經集體研究作出,參加集體研究、贊同錯誤決定的所有領導人員都應承擔領導責任,其中起決定作用者或直接主管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但在決策過程中明確表明反對意見的人不受追究。對具體工作人員來說,提出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獎金、福利的建議或主張,并獲得批準執行的,應承擔直接責任。
二、有責性
此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或應當知道系違反規定自定薪酬、濫發財物,仍有意實施,積極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
【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與共同貪污的區別。違規濫發津貼、補貼或獎金、福利行為與個人貪污行為容易區分,可能引起混淆的是與共同貪污的區分。一是行為主體范圍不同。違規濫發津貼、補貼或獎金、福利行為的違紀主體是單位中負有領導責任、直接責任的人員;共同貪污則無此限制,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均可以成為貪污的犯罪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也可與上述人員構成共同貪污。二是主觀故意不同。《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所規制行為的主觀目的是違反管理制度,給單位職工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獎金、福利,通常是單位集體決定,體現集體意志;共同貪污主觀上只是行為人具有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故意,最終體現的是涉案人員個體的意志,而不是單位集體意志。三是客觀行為表現不同。違規濫發津貼、補貼或獎金、福利行為多為單位行為,相對公開,通常由單位職工普遍領取;共同貪污則通常采取較為隱蔽的手段,只在共同貪污的少數人之間進行分配。
準確區分與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牽連、競合關系。一是通過違規套取財政資金等方式獲取款項,用于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同時觸犯兩個甚至多個違紀條款,相關行為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系,也即違規獲取資金系實現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目的的手段,一般可按照從一重原則定性處理。比如,在鄉村振興領域克扣群眾財物用于濫發津貼、補貼或獎金、福利,由于在鄉村振興領域克扣群眾財物屬于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屬于處分較重的條款,對于相關行為應當適用《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以違反群眾紀律定性處理。二是對于巡視巡察反饋要求整改濫發津貼、補貼問題,予以虛假整改,面上整改追回相關資金,私下又換種途徑和方式發放,或者整改后又以其他名目繼續濫發的,對于相關行為可認定違反政治紀律,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三是若違規設立“小金庫”后,使用“小金庫”中的部分款項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者擴大獎金、福利發放范圍、濫發現金或實物的,一般應同時認定設立“小金庫”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獎金、福利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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