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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同居關系解除等家事糾紛中,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爭議往往是核心矛盾。撫養權歸屬、變更條件、撫養費支付及探望權行使等問題,直接關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對于此類爭議,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李翻云律師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整理了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爭議的核心裁判要點與法律適用規則,供大家參考。
撫養權歸屬裁判規則
撫養權歸屬的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為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明確規定,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法院將結合子女年齡、父母撫養能力等因素綜合判定。
1、按子女年齡劃分的歸屬原則。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除非母親存在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不盡撫養義務等法定例外情形;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判決,已絕育、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等情形可作為優先考慮因素;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綜合考量的關鍵因素。除年齡外,法院還會審查父母品行、撫養意愿、經濟與精神撫養能力、子女穩定生活環境等。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隱匿、搶奪子女,將喪失撫養權優先資格;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老人有能力照顧的,可作為父母撫養的優先條件。
撫養權變更及相關權利法律
撫養權確定后并非一成不變,同時撫養費支付與探望權行使也有明確法律規范,相關爭議需嚴格依據法律規定處理。
1、撫養權變更的法定情形。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僅存在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嚴重疾病無力撫養、不盡撫養義務或虐待子女、八周歲以上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且該方有撫養能力等法定情形,法院才支持變更撫養權,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變更。
2、撫養費與探望權的核心規范。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離婚后不直接撫養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數額一般為月收入20%-30%,子女必要時可請求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探望權方面,不直接撫養一方有權行使,受阻時可訴至法院,但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依法中止。
結語:
綜上,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爭議的處理始終圍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相關權利義務均有明確法律邊界。父母雙方應理性協商,協商不成時需遵循法定規則維權。必要時可借助專業律師力量,確保自身訴求符合法律規定,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與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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