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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強檢計量器具使用單位、個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規定,為加強對強制計量器具的管理,保證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等方面使用的強檢計量器具的準確可靠,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促進我縣經濟和社會健康和諧發展,我局再次公告各相關單位、個人對在用強檢計量器具進行備案、周期檢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制檢定范圍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且監管方式V(強制檢定)和P+V(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文件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強制檢定收費。
二、手續辦理
屬于上述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范圍的,請于計量器具檢定有效期前1個月登錄南充市計量測試研究院官網(http://www.ncjls.org.cn/)或南充計量信息綜合管理平臺(http://m.ncjls.org.cn:8080/nc/app/login)申請強檢計量器具備案,由行政監管部門指定檢定機構免費檢定。
三、法律責任
送檢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界定的主體責任。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送檢單位或者個人應根據其使用的工作計量器具種類及現場用途,正確界定工作計量器具的屬性,并對提供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其他要求
按照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家計委、財政部 <關于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 的通知》(川價費〔2003〕177號)文件第三點內容:“根據實際需要實施現場檢定的,被檢定單位應提供滿足檢定所需要的場所、環境條件、交通運輸工具、輔助人員等相關條件,并負擔檢定人員的差旅費、檢定設備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及其它支出的有關費用(雙方可簽定相關協議)。”各被檢單位應配合指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工作,提供交通運輸工具、輔助人員、檢定用場地等必要的檢定條件,被檢單位應對運輸、檢定過程的安全事宜負責,積極協調檢定現場工作,以便檢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咨詢電話:0817-5599197(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計量股)。
附:
1、《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2、《南充市強制檢定儀器備案流程》
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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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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