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2026年第1號公告《關于加強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管制的公告》(下稱1號公告)的落地施行,直接重塑了我國企業對日本出口兩用物項的業務合規邊界,各類潛在合規風險隨之顯著攀升。1號公告憑借全品類管制、域外延伸管轄及即時生效的剛性條款,構建起覆蓋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全鏈條的出口管制框架,明確要求相關企業徹底摒棄過往依賴清單式管控的合規邏輯,轉而建立更全面、更具穿透性的針對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的合規審查體系。
一、法律依據體系與管制范圍界定
企業若要深刻理解并遵守1號公告關于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管制的要求,必須首先厘清其背后的法律依據體系,并準確界定兩用物項的適用范圍。
(一)出口管制核心法律依據
本次公告最直接且最高層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該法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而設,明確建立統一的出口管制制度,并授權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制定、調整管制清單。公告中“禁止所有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的表述,其法律定義源于該法第二條對兩用物項的界定,即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公告對境外涉及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行為的追責權力,則來源于該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域外效力的規定。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是本次公告關于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管制的重要配套法規依據。該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并公布,為兩用物項的具體界定提供了細化依據。
(二)出口管制范圍:超越清單的全面覆蓋
實踐中,企業常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下稱《出口管制清單》)或《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下稱《許可證管理目錄》)為操作依據,判斷相關產品出口是否屬于管制范疇、是否需要辦理出口許可證。相較于過往出口管制體系中兜底性預防條款下的彈性監管,1號公告“禁止所有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的剛性要求,進一步壓縮了企業合規容錯空間。因此,企業不可再因產品未列入清單或表面屬性普通而放松警惕,而應主動將風險綜合判定融入日常業務流程,精準識別產品潛在軍事用途,嚴格核查日本用戶與用途的真實性,確保對日本出口全流程合規。
1.出口管制清單是根本依據,許可證管理目錄是操作指南。
《出口管制清單》與《許可證管理目錄》雖高度關聯,但法律定位、核心功能存在差異。《出口管制清單》依據《出口管制法》制定,以技術參數為核心,是判定物項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管制范疇的根本依據;而《許可證管理目錄》則主要服務于兩用物項的通關與許可證申領環節。商務部產業安全與進出口管制局在《兩用物項常見問題解答之三》中明確,“《目錄》與《清單》規定存在不一致時,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清單》為準”,這一表述進一步確立了《出口管制清單》在兩用物項出口管制中的優先適用地位。
2.出口管制范圍的判定應遵循“清單核查+潛在風險綜合評估”雙重邏輯。
企業判斷某兩用物項是否屬于出口管制范疇,不應僅依據其常規民用屬性,而需建立并落實以下雙重核查機制,符合任一情形,即可能被納入出口管制范圍:
(1)清單核查:核驗兩用物項是否列入《出口管制清單》相關條目。只要其規格、參數符合清單描述,即明確屬于出口受管制物項。
(2)潛在風險綜合評估:評估該兩用物項是否具備軍事用途或增強軍事潛力的客觀可能性,且是否可能流向日本具有軍事用途風險的最終用戶。即便兩用物項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單》,只要其存在可預見的軍事應用潛力,且日本用戶或用途涉及安全風險,即屬于本次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管制的高風險范疇。
以高純度鉍合金為例,從理論層面而言,該類產品確實可以應用于導彈制導系統,例如紅外探測器窗口等部件,但此類應用需依托極端特定的合金配方、晶體結構,以及高成本的精密加工工藝。從管制清單的列明情況來看,純度為 99.99% 的鉍金屬已被納入清單(1C229),具備軍用價值的特種鉍化合物,如鍺酸鉍晶體,同樣被納入管控范疇(6C001)。由此可見,清單覆蓋明顯具有高度軍事風險的鉍相關物項,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接觸到的清單外鉍制品,大多屬于工業添加劑、普通合金等品類。基于行業實踐經驗,企業普遍認為這類產品的軍事應用屬性本就較為牽強,若無明確的情報佐證,海關或者商務部也很難僅憑潛在可能性 便將其認定為管制物項。這種判斷邏輯雖然符合常規商業認知,但 1 號公告明確要求禁止所有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其管控標準已超越傳統清單界定,明確更強調 “知道或應當知道” 的風險預判義務。這意味著企業過往基于常理的認知,已不符合新規的剛性要求,必須主動調整合規邏輯:即便涉及清單外鉍制品,開展對日出口時也需全面評估產品軍事應用的潛在可能性,對客戶終端使用意圖進行實質性核實,確保全流程合規。
二、結合1號公告原文要求,解析企業面臨的核心合規風險點
1號公告明確作出“禁止所有兩用物項對日本軍事用戶、軍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的其他最終用戶用途出口”的剛性規定,并強調“任何國家和地區的組織和個人,違反上述規定,將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兩用物項轉移或提供給日本的組織和個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根據該核心條款,企業在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貿易中將主要面臨以下三大核心合規風險。
(一)最終用戶與最終用途核查風險:穿透式審查成為必須
1號公告明確禁止的針對日本軍事用戶、軍事用途的兩用物項出口三類場景,將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的核查責任完全壓實給出口企業。
1.軍事用戶的隱蔽性:日本直接的軍事機構雖較易辨認,但實際風險更多隱藏于具備軍民融合背景的日本企業集團,以及規模雖小卻可能服務于日本軍工供應鏈或具備特殊技術能力的日本公司之中。向此類實體的民用部門出口兩用物項,均可能面臨物項在日本內部流轉或最終被用于軍事目的的風險。企業若僅依賴表面業務范圍進行核查,極易觸發違法的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交易,因此必須通過穿透式審查識別日本交易主體的真實屬性與兩用物項的最終用途。
2.軍事用途的廣泛性:依據法律規定,軍事用途涵蓋設計、開發、生產、使用、維護等全生命周期。例如,向日本出口一臺高精度測量儀器,若其最終被用于日本軍工產品的質檢環節,即構成針對日本軍事用途的違規出口。同時,軍事用途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帶,如向日本出口高精度傳感器用于工業檢測,但該傳感器可被改裝用于日本武器裝備調試,即屬于隱性軍事用途的違法出口情形。
3.有助于提升軍事實力的兜底性:這是最具挑戰性的條款。其核心要義在于,即使交易方是純粹的日本民用企業,只要其所購中國兩用物項客觀上能夠增強日本的國防工業基礎、關鍵技術研發能力或軍事保障潛力,相關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行為即被禁止。從條文嚴謹解讀來看,該條款將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的管制范圍從“直接軍事用戶、軍事用途”延伸至“間接軍事賦能場景”。實踐中,此類場景極具隱蔽性,本質上要求企業對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的最終流向和實際效用進行全鏈條穿透式核查。
(二)供應鏈域外延伸管轄風險與業務緊急調整風險
1.供應鏈連帶責任風險:公告的域外延伸管轄條款意味著企業在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全鏈條中的合規責任貫穿全球供應鏈。若中國企業將兩用物項出口至第三國經銷商,而該經銷商隨后將其轉售至日本被禁軍事用戶或用于軍事用途,中國出口商若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可能需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國經銷商亦將被追究相關責任。
2.無過渡期導致的業務連續性風險:公告自2026年1月6日公布起即時生效,要求企業對所有已簽訂未執行、正在生產或談判中的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業務進行緊急叫停和重新審查。若企業未能及時、妥善地處理這些存量業務,可能因不知情或僥幸心理繼續履行針對日本軍事用戶、軍事用途的違禁出口合同,進而引發直接法律后果。
三、結語
1號公告的施行,標志著我國對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的管制進入全鏈條、穿透式監管新階段,這既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對相關出口企業的合規能力提出了更高階的挑戰。這意味著企業針對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的合規工作不再是簡單的流程性操作,而是需要嵌入業務全流程的系統性工程。企業唯有精準把握管制范圍,深刻認知并有效防范涉及軍事用戶、軍事用途等核心合規風險,建立健全全鏈條穿透式合規審查體系,才能在合規框架內實現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業務的平穩運行。未來,企業還需持續關注兩用物項對日本出口管制的政策動態,確保合規工作與監管要求同頻同步。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謝婷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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