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婆媳關系一直是個熱門且復雜的話題。不少家庭都可能因為婆媳之間的矛盾而產生諸多困擾,甚至影響到夫妻關系。
網友咨詢:
因為婆媳關系實在處不下去了,想起訴離婚,法院能判離嗎?
賈士喜律師解答:
一般而言,僅以婆媳關系不好起訴離婚,法院通常不會直接判決離婚。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才是判決離婚的關鍵依據。婆媳關系不睦只是家庭關系中的一個方面,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對夫妻感情狀況進行全面、綜合的審查。如果僅僅是婆媳之間存在矛盾,而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依然相互關心、支持,有共同經營家庭的意愿和行為,感情基礎較為穩固,那么法院大概率會進行調解,通過溝通、協商等方式改善婆媳關系。如果婆媳關系惡劣已經嚴重影響到夫妻感情,致使夫妻之間長期處于爭吵、冷戰狀態,甚至發展到分居的地步,且經過調解仍無法改善,那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結合相關證據,就有可能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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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士喜律師補充: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賈士喜律師
湖北宜品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4年畢業于三峽大學法學系,從2015年律師執業至今,曾服務于三峽大學、中國電信宜昌分公司等單位,擁有豐富的工傷賠償、合同糾紛、刑事案件處理、婚姻糾紛方面的法律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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