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愛幼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是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體現,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責任。
網友咨詢:
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會喪失繼承權?
朱立業律師解答: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單純的不盡贍養義務并不必然導致子女喪失繼承權。但是,如果子女的行為構成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那么他們將喪失繼承權。
所謂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給治療或者其他方法,對被繼承人進行肉體上或精神上的摧殘、折磨,且情節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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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業律師補充: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朱立業律師
天津益清(鄭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擅長刑事辯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經濟糾紛、企業合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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