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臺州晚報
近日,臺州玉環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對一酒后交通肇事后逃離現場并再次故意飲酒 的被告人彭某頂格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
法院查明,2024年5月28日凌晨,出生于1992年的男子彭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途經臺州玉環市轄區某隧道,追尾碰撞被害人楊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造成人車兩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后,彭某未報案,也未施救,徑行逃離現場,為掩蓋酒后駕車行為,在家中故意再次飲酒,企圖逃避法律追究。當日上午,彭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經檢驗,其當日上午10時許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7mg/100ml,達到“醉駕”判定標準。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楊某存在多處身體損傷,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事后,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彭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綜合考慮彭某醉駕行為的惡劣程度及潛在的公共安全危險性,為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戒、教育作用,對其量刑的從寬幅度應予從嚴把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望潮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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