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節中找到錯案突破口
講述人: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 李國平
![]()
李國平(左)與同事討論案件。
真兇被繩之以法的消息傳來后,我和同事的第一個念頭就是去探望被害人胡某的家屬。見到我們時,胡某的家屬眼角噙著淚,說自己壓抑已久的“心結”終于解開了。
2022年11月,我院控申檢察部門收到由浙江省檢察院轉寄來的一封舉報信。經反復審閱后,信中“撞人頂包”一詞引起了我的警覺。順著這個信息,我整理出葉某疑似頂包他人交通肇事案的線索,但舉報信對此語焉不詳。隨后我們走訪發現,舉報人所留聯系地址不實。
查還是不查?如果就此收手,一個可能的真相,或許就會永遠石沉大海。于是我們決定展開調查。
我們先是找出了葉某交通肇事案的判決書。判決認定,2007年9月,被告人葉某駕駛車輛在麗水天寧工業區某路口,碰撞碾壓行人胡某,致其當場死亡。肇事后,葉某駕車逃逸,后于次日投案,并于2007年11月被判刑。
經仔細審查,我們發現葉某系外地無業人員,卻在案發后聘請了一位頗有名氣的律師。而律師對于案件所涉事實、情節均未提出異議,僅是建議法院適用緩刑。對這樣一起毫無爭議的案件,葉某為何要花重金聘請一位“不辯護”的知名律師?
接著,我們又調取了葉某交通肇事案的全部卷宗材料,發現葉某并非車主,肇事車輛登記在案件證人某甲名下,并且案發地就在某甲開辦的工廠廠區附近。除此以外,認定葉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證據也非常薄弱,全案僅有葉某本人的有罪供述,以及證人某甲及其女兒某乙和某乙的男友鞏某關于將肇事車輛借給葉某的證言,客觀性證據幾乎沒有。
面對這種有異常情況但又無法打開突破口的狀況,我們一時陷入了迷茫。
我們決定再次審查卷宗材料。功夫不負有心人!我們發現交警部門當時調取過葉某、某甲、某乙在案發前后幾天的話單,經過認真仔細的分析,發現在此期間某乙與被告人葉某有過多次通話。我們又根據3人話單所顯示的通話基站代碼,逐一核對代碼所對應的通話位置,發現葉某在案發時段的通話位置與事故發生地相距較遠,幾乎不具備作案時間。至此,我們確信,這中間定有內情。
此外,我們經審查發現,葉某在案發前無業、家庭條件較差,卻在案發后一次性拿出了13萬元賠償款。這在2007年可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葉某哪來這么多錢?會不會是實際肇事人給的?為了驗證這些問題,我們進一步調取了葉某的銀行流水,發現案發后某甲分五次向葉某的銀行賬戶內存入5萬余元現金。
通過以上調查,我們認為葉某有頂包的重大嫌疑。2023年6月1日,我們在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帶蹲守,將剛剛回到出租房的葉某通知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詢問。
面對我們掌握的充分證據,葉某自知無法抵賴,心理防線很快被突破,向我們交代了其在鞏某的教唆下替某甲頂罪,并收受10萬元好處費的全部事實。
當晚詢問結束后,我們立即向公安機關移送了立案監督線索。次日,公安機關就對實際肇事人某甲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同時對葉某、某乙、鞏某3人刑事立案。某甲到案后,很快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以及通過賄買讓葉某頂包的犯罪事實。
2024年2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某甲有期徒刑四年。2025年4月,原葉某交通肇事案判決被撤銷后,法院又以妨害作證罪判處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以包庇罪判處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退繳違法所得12萬元。同時,司法機關依法對某乙、鞏某作出相應處理。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