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協議,是指在公司創設過程中,由全體發起人(投資者)訂立的有關公司設立的事項及發起人(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網友咨詢:
公司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什么為準?
劉芯彤律師解答:
對外效力:公司章程必須依據《公司法》制定,是公司登記必須報送的文件之一。公司章程是公開文件,具有對外效力和公示性,是公司對外展示自身形象和規范自身行為的重要依據。在調整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時,基于商事外觀主義原則,為保護公司債權人及其他社會公眾合法利益,應當優先適用公司章程。
對內效力(股東間):公司設立協議是非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內容更多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和要求。若公司設立協議中明確約定 “后續公司進行工商備案的公司章程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等類似條款,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法院通常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設立協議為準來解決相關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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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芯彤律師補充: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辦法;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注冊資本、已發行的股份數和設立時發行的股份數,面額股的每股金額;發行類別股的,每一類別股的股份數及其權利和義務;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辦法;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可以簽訂設立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第九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劉芯彤律師
廣西九宇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擅長處理企業法律事務、合同起草審核、金融相關糾紛及婚姻家事爭議,秉持專業嚴謹態度,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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