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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與保障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 審計監督,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實現內部審計經常化、制度化,發揮內部審計工作在加強內部控制管理、促進企業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及《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或人員,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審查與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合理保證實現如下控制目標的過程:
(一)合理保證公司經營管理合法合規;
(二)保障資產安全;
(三)確保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
(四)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
(五)促進公司實現發展戰略。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評價其有效性,并如實披露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負責。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
第五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及下屬分子公司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及經營管理事項均接受內部審計的監督檢查。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下屬分、子公 司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六條 公司設立審計部作為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財務信息等事項進行檢查監督。
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部門工作。審計部對董 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審計部與公司財務部門保持相互獨立,不得置于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 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第七條 審計部配置專職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專職人員不少于三人。
審計部的負責人應當為專職,由審計委員會參與對審計部負責人的考核。
第八條 公司各內部機構和職能部門、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審計部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審計部的工作。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具有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參加培訓,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專業能力,以保證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與權限
第十三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 審閱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三) 督促公司內部審計計劃的實施;
(四) 指導內部審計部門的有效運作,審計部應當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部提交給管理層的各類審計報告、審計問題的整改計劃和整改情況應當同時報送審計委員會;
(五) 向董事會報告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等;
(六) 協調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十四條 審計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 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 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 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發現公司相關重大問題或線索的,應當立即向審計委員會直接報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五) 積極配合審計委員會與外部審計單位進行溝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作;
(六) 負責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五條 為保障審計部履行職責,在審計范圍內,公司董事會賦予審計部以下職權:
(一) 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要求被審計部門(單位)按時報送審計期間內有關經
營管理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審計部門(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崗位職責與分工的書面文件;
2.財務資料,包括會計賬簿、憑證、報表、開戶銀行對賬單等;
3.相關業務合同、協議等;
4.各項資產證明、股權證明;
5.各項債權的對方確認函;
6.與客戶往來的重要文件;
7.重要經營決策文件(包括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記錄及公告等);
8.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9.其他相關資料。
(二) 有權參加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決策管理的有關會議,有權出席、參加由公司管理層或董事會舉行的與審計部職責有關的會議,有權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 有權審批項目計劃、工作方案和審計報告,并決定報告的發送對象,有權對審計工作底稿的接觸進行控制。
(四) 就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向被審計對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五) 對正在進行的違反財經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和嚴重失職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有權做出制止決定并報董事會;對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影響的行為,向董事會提出處理建議。
(六) 出具內部審計報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七) 有權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并進行持續監測。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審計計劃:審計部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及審計部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
審計部應當將公司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或者出售資產、提供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提供財務資助等事項作為年度審計計劃的必備內容。
第十七條 審計通知:根據審計計劃確定審計事項并組成審計組,了解被審計對象情況,做好審計準備工作,并于審計實施三日前以書面或郵件形式通知被審計對象。
被審計對象在接到審計通知后,應在規定期限內按審計通知的要求準備審計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審計方案:根據被審部門具體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方案。
第十九條 審計實施:在審計實施階段,內部審計小組根據審計范圍和重點,通過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核實,取得相關證明資料,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內部審計小組可以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初稿。
第二十條 審計報告: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部提交審計報告,審計組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在審計報告指定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審計部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論和決 定,送本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下達有關部門執行。重大的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論和決定抄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執行審計決定:有關部門應按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論和決定及時作出處理,并在審計結論和意見書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報告審計部。對審計意見和決定如有異議,應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三條 后續審計:對重要的審計項目,實行后續審計,一般在審計決定下達執行一定時期后進行,檢查審計意見和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應當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在每年度結束后的 6 個月內送交公司檔案室歸檔。審計檔案銷毀必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并經董事長簽字后方可進行。各種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如下: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5年,季度財務審計報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審計工作報告保管期限為10年。
第五章 審計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下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部應當將公司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或者出售資產、提供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提供財務資助等事項作為年度審計計劃的必備內容。
第二十六條 審計部應當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銷貨與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九條 公司審計部的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保存時間應當遵守有關檔案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審計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第三十一條 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范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審計部應當將大額資金往來以及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資金情況、對外投資、購買或者出售資產、提供擔保、關聯交、募集資金使用、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等高風險投資、提供財務資助、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審計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報告。
審計部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工作,并將其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三十三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 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 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并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 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托理財審批權限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托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
(五) 涉及證券投資、風險投資等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存在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不得進行證券投資、風險投資等的情形,保薦機構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三十四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 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四) 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三十五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 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 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三) 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四) 保薦機構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五) 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 是否確定關聯人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
(二) 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三) 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是否審議并經全體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保薦機構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四) 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五) 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六) 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 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損害公司利益。
第三十七條 審計部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 募集資金是否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二) 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三) 是否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
(四) 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籌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三十八條 審計部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 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二) 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四) 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五) 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 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二) 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和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四) 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五)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及披露情況;
(六)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第四十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財務資助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財務資助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 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與財務資助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提供財務資助的審批權限范圍、審議程序、違反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機制;
(二) 提供財務資助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議審批程序;
(三) 提供財務資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資助對象的誠信記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四) 被資助對象與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屬于監管機構禁止提供財務資助的對象;
(五) 被資助對象或第三方是否就資助事項提供擔保,是否具有擔保履約能力;
(六) 是否與被資助對象等有關方簽署協議,約定被資助對象應當遵守的條件財務資助的金額、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七) 董事會、保薦機構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四十一條 審計部應當在財務資助、關聯交易等專項審計中重點關注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以及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資金往來的規范運作情況。
第四十二條 審計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報告。
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或者保薦機構、獨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指出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履行披露義務。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已經或者可能導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擬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條 公司內部控制評價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審計部負責。公司應當根據審計部出具、審計委員會審議后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董事會對內部控制報告真實性的聲明;
(二) 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總體情況;
(三) 內部控制評價的依據、范圍、程序和方法;
(四) 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認定情況;
(五) 對上一年度內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措施;
(六) 對本年度內部控制缺陷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結論。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形成決議,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應當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后提交董事會審議。保薦機構 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如有)應當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
第四十五條 公司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應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設計與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應當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并披露在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進行溝通時,審計部應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作。
第四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保留結論或者否定結論的鑒證報告,或者指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會應當針對所涉及事項做出專項說明,專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所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 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三) 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該事項的意見、所依據的材料;
(四) 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符合條件媒體上披露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及 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如有)等主體出具的意見。
第六章 獎懲機制
第四十八條 對執行本制度工作成績顯著的有關部門和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部門和個人,由公司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內部處分、經濟處罰,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一) 拒絕提供賬簿、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審計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審計工作人員和檢舉人的。
第五十條 內部審計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給予內部處分、經濟處罰:
(一)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公司造成損失的;
(四) 泄露國家秘密和公司的商業秘密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及經合法程序修訂后的公司章程的規定相抵觸時,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自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新的公司章程之日起生效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以下無正文。
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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