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局長與女下屬存在不正當關系,為求檢舉證據,三名科長鋌而走險實施跟蹤偷拍,最終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依法逮捕起訴——這起案件既戳中了公眾對公職人員作風問題的關注痛點,更拋出一個現實拷問:面對隱蔽的不正當男女關系,難道真的只有偷拍跟蹤這一條路?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以違法手段維權,終將讓“檢舉初心”變味,換來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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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的不正當男女關系,不僅違背公序良俗,更可能滋生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等違紀違法問題,群眾有監督舉報的權利,這本是維護公職人員隊伍純潔性的重要力量。但監督權的行使,必須框定在法律邊界內,絕不能以“正義之名”行“違法之實”。本案中三名科長的初衷或許是檢舉違紀行為,可他們選擇的跟蹤、偷拍、定位等手段,早已突破法律底線:未經允許窺探他人行蹤軌跡、拍攝私密場景,本質上是對公民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的嚴重侵犯,符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被逮捕起訴實屬依法依規,不存在任何“法不責眾”或“情有可原”的空間。
很多人感慨,不正當男女關系隱蔽性強,不偷拍跟蹤很難拿到實錘證據,這種想法看似現實,實則走入了維權誤區。所謂“隱蔽”,只是未被發現,而非無跡可尋,合法取證的路徑,遠比違法手段更穩妥,也更具法律效力。對于公職人員的不正當關系,核心要抓“與職權相關的痕跡”和“公開半公開的線索”,而非執著于私密場景的偷拍。比如,二者是否存在非工作必要的頻繁私下接觸,如非正常時段的同乘車輛、出入同一住所;是否有利益往來痕跡,如大額資金轉賬、奢侈品贈送、違規為對方謀求職務晉升或便利;是否有公開場合的逾矩言行,如同事、親友的證言佐證,這些線索都能成為舉報的重要依據,且獲取方式完全合法。
更關鍵的是,舉報公職人員作風問題,專業的事該交給專業的渠道。我國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早已建立完善的舉報受理機制,且具備專業的調查取證能力——群眾只需提供初步的線索(如時間、地點、相關人員關聯信息等),紀檢監察部門會依法開展核查,通過調取監控、核查行蹤、約談相關人員等法定手段固定證據,遠比個人偷拍更高效、更權威,也能避免舉報人自身陷入法律風險。反觀本案三名科長,本可通過正規渠道反映問題,卻因急于求成選擇違法手段,最終不僅沒能成功檢舉他人,反而讓自己身陷囹圄,既得不償失,也違背了監督的初衷。
這起案件給所有人敲響警鐘:再正當的舉報訴求,也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再隱蔽的違紀行為,也不能用違法方式去破解。現實中,不少人誤以為“只要目的正當,手段就無所謂”,殊不知法律從不為違法手段背書,非法獲取的證據不僅不會被采信,還會讓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尤其是針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更應堅守“依法監督”的底線,這既是對自身權益的保護,也是對監督秩序的維護。
公職人員的作風建設,需要全社會的監督,但這種監督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一方面,要引導群眾樹立“依法舉報”的意識,知曉合法舉報渠道和取證方式,避免因無知觸碰法律紅線;另一方面,也要暢通舉報渠道、提升核查效率,讓群眾的合理訴求能得到及時回應,讓違紀違法者無處遁形。唯有如此,才能既守住監督的初心,又筑牢法律的底線,真正實現“監督有力度、維權有溫度、守法有底線”。
說到底,面對疑似違紀行為,沖動的違法之舉從不是最優解,合法舉報、相信監管力量,才是既有效又安全的選擇。莫讓“維權”變“違法”,莫讓監督者淪為違法者,這才是本案留給我們最深刻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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