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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4年,王秀蘭看中北京通州一套房產(即一號房屋),總價47.5萬余元。她支付首付款10萬余元,并以自己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36萬元,隨后將全部房款付清。
2005年4月,在房屋即將辦理產權證前,王秀蘭與兒子趙明遠協商,將購房人變更為趙明遠,并由趙明遠與開發商甲公司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年8月,一號房屋登記在趙明遠名下。
此后近二十年,房屋由王秀蘭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2023年,因擔心兒子可能出售房屋,王秀蘭提起訴訟,主張:
自己是實際出資人;
當時因“婚姻問題”和“方便兒子上學”才登記在其名下;
雙方實為借名買房關系;
請求確認自己為實際所有權人,并判令兒子配合過戶。
趙明遠辯稱:
房屋是母親贈與給他的;
有合法購房合同和產權證;
從未約定“借名”,也無任何書面協議;
母親所述理由不合邏輯——當時無限購政策,她完全可自行登記。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王秀蘭的全部訴訟請求。
注:法院認為,既無借名合意,又無合理借名必要,且登記已近20年,不能僅憑出資推翻物權登記。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以及是否有合理借名事由。
經查:
雙方從未簽署借名協議或代持協議;
購房時無限購政策,王秀蘭作為離異單身人士,完全具備購房資格;
所謂“因婚姻問題”“為兒子上學”等理由,缺乏緊迫性與合理性;
房屋自2005年登記至趙明遠名下,已近二十年,王秀蘭從未提出異議;
雖由王秀蘭出資,但出資行為本身不能直接證明所有權歸屬;
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在無充分反證情況下,應以登記為準。
法院強調:
“借名買房需有明確合意+合理事由+持續主張權利。
僅有出資事實,不足以推翻長期有效的產權登記。”
四、律師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出資≠產權”敗訴案例,三大教訓值得警惕:
“能登記自己名下卻登記他人名下”,本身就是高危信號:
若無限購、貸款等客觀限制,法院會高度懷疑“借名”真實性;
“贈與”與“借名”界限模糊,口頭說法難被采信:
出資后長期不主張權利,極易被推定為贈與;
時間是確權的最大敵人:
登記長時間未異議,司法傾向于維護登記穩定性和交易安全。
? 建議:
若確需借名,必須簽署書面協議+保留溝通記錄+定期主張權利;
如僅為“幫子女持有”,建議通過附條件贈與或設立居住權等方式保障權益;
切勿以“信任”代替法律安排——親情經不起時間與利益的考驗。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親屬間房產確權、借名買房、贈與爭議等高風險糾紛,已成功代理多起類似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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