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屏攝、盜攝的討論,本質上是一場數字時代新舊行為規范的沖突,不能將復雜問題簡單地劃分為“對與錯”。核心矛盾在于個體的分享沖動與內容產業的版權規則、群體消費的沉浸需求之間的摩擦。
◆不能一刀切地認為屏攝行為侵權。屏攝的目的、數量、內容替代性、市場影響等,是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侵權的關鍵,不能孤立看待,需要綜合權衡。
◆對于屏攝的侵權問題,化解之道不是徹底扼殺觀眾的分享欲,而在于通過明確法律邊界和給予宣傳引導等方式重塑觀影禮儀,并推動提供替代性分享素材等,在保護產業與尊重體驗的前提下,為合理社交需求找到釋放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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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5日,觀眾在貴州省貴陽越界影城IMAX影廳內觀看電影《哪吒之魔童鬧海》。 新華社記者歐東衢攝
據國家電影局2026年1月公布的數據,2025年電影票房為518.32億元,城市院線觀影人次達12.38億。在票房高漲的同時,影院里有一種觀影現象也很泛濫,那就是屏攝(網友將在電影放映時拍攝電影屏幕的行為稱為屏攝)。周末,記者走進影院觀影,多次看到有人舉起手機拍攝。中途,有身著西裝的工作人員走進影廳查看,隨后影廳恢復黑暗。
近年來,屏攝現象在網絡上的討論熱度一直很高,幾乎每次有熱門電影上映時,網民都會熱議一番。大部分觀眾將影院里的屏攝行為稱為盜攝,但在判斷這種行為是否侵權時卻爭論不休。一些人認為,“拍個照發朋友圈就違法了嗎?”“別錄視頻就行,live圖(動圖)只是記錄生活”“不營利就不違法”等等。在未形成共識的情況下,觀眾易說服自己肆意拍攝,使得違法邊界在社會認知上愈加模糊。
心理需求與平臺算法加劇屏攝現象蔓延
電影開場不久,片頭字幕剛出現在屏幕上,觀眾席中便有人拿起手機拍攝。有人拍攝電影名稱,有人拍攝喜歡的臺詞畫面,有人拍攝關鍵情節……觀影時,很多觀眾都在影廳見過零星或大片的手機亮光,這些無聲卻持續的干擾甚至會貫穿電影放映全程。
“為什么看電影時有這么多人喜歡拍屏幕?”2025年11月,一名網友在社交平臺上發問。類似的問題,10年前就已經出現在知乎上。如今,10年過去,問題仍在,大量討論在網絡上更新,許多網民講述看電影時拍攝銀幕的行為動機——
不拍等于沒看,確認“我來過”者有之。2015年,《速度與激情7》上映,網友“粒子炮”在知乎上評論:“他們(屏攝者)覺得今年看‘速七’不拍照等于沒去看。”10年之后,網友“寧斐洛斯”說,很多人不滿足于收藏高清劇照,或者拍攝海報、票根,就是要拍一個明顯看得出來在現場的“松弛網感打卡照”,問就是“記錄生活”。
發朋友圈和社交平臺,為社交分享者也不在少數。2017年,距離《夏洛特煩惱》上映已過去兩年,網友“聽行歌”在知乎上吐槽:“我同事看《夏洛特煩惱》,邊看邊發朋友圈,一場電影看完發了91張照片。”到了2025年,更多人將屏攝照片發到各社交平臺贏得關注與流量,甚至以此漲粉。記者看到,有人將透過3D眼鏡拍攝的《阿凡達3》影像發到某平臺上,據此獲得了7萬余個點贊和1萬余次轉發。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媒體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黃楚新指出算法助推屏攝行為的作用:“算法本質上是一種‘注意力分配機器’,它獎勵能帶來高互動(點贊、評論、轉發)的內容。拍攝電影屏幕,尤其是熱門影片的片段或結尾,因其新鮮性、爭議性或劇透性,極易在短時間內獲得大量流量。有些人把屏攝作為流量密碼,算法不加區分地推薦此類內容,讓更多人誤以為這是被允許甚至被鼓勵的社交行為,從而加劇了現象蔓延。”
此外,還有人認為,法律沒有明確禁止觀影中途拍攝,這么做有何不可?學者曹新明、曹文豪帥在論文《版權視閾下電影作品屏攝行為侵權之思辨——以〈哪吒之魔童鬧海〉盜攝案為例》中提到:“相關調研數據顯示,在接受調研的受眾中,只有約13.8%的人認為只要有拍攝行為就算盜攝。”在許多觀眾看來,屏攝和分享照片是為了表達個人情感,網友“Parfait”的話頗具代表性:“拍照不違法,而且用相機拍或者包場拍也不會影響他人,有什么問題?”
2025年12月,《人民日報》、新華社、央視網等媒體紛紛推送報道,曝光大批觀眾在影廳中拍攝《瘋狂動物城2》的現象。在這背后,既有人們的心理需求,也有平臺算法等的助推。
黃楚新表示,公眾自我合理化屏攝的心理,是一種典型的“認知失調緩解”(當個體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矛盾認知或者執行違背個人認知的行為時會產生認知失調,個體會改變或增加認知以緩解不適):“當個人行為與社會輿論規范相沖突時,人們會通過自我說服來減少心理不適,比如‘我只是留念,不商用’‘就拍一張,不影響別人’,等等。這種行為實際上淡化了屏攝可能涉及權利侵害的本質,會降低公眾對權利侵害的整體敏感度,讓觀眾的認知從‘我看了場電影’變成‘我生產了關于看電影的內容’。”
不能一刀切地認為屏攝行為侵權
2024年,被網友們戲稱為“盜攝元年”。這一年,某藝人在宣傳《飛馳人生2》時發了數張拍攝的銀幕照片,配文“偷看”。粉絲隨后紛紛在評論區曬出所攝的銀幕照片以表支持。與此同時,一批自媒體賬號轉發藝人帖文稱“文明觀影拒絕屏攝”“屏攝是不文明行為”……引發大量爭議。
也是在這一年,關于“法律上沒有盜攝這一說法”的話題引發公眾熱議,相關話題閱讀量達到4.5億。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媒體分析,我國法律上沒有盜攝這個說法,這應當是侵害著作權的通俗叫法。
采訪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教研室主任萬勇進一步從法律視角區分屏攝與盜攝:“二者并非專業法律術語。從輿論語境看,屏攝多為觀眾個人行為,一般不以營利為目的,需要結合具體因素判斷是否侵權;盜攝是經過違法性評價后的屏攝行為,往往具有明確的非法目的,如為了營利或出于惡意破壞、詆毀電影等不良意圖。”
屏攝是否侵權?觀眾們眾說紛紜。有人認為,“對著電影屏幕拍照不違法,錄音、錄像才違法”;有人覺得,“零星拍、拍一兩張照片不違法,泄露了連續的情節才違法”;還有人認為,“為了營利賺錢拍攝才違法”……
萬勇告訴記者,對著屏幕拍照是否違法,須根據具體情形,在法律框架下判斷。對電影畫面進行拍攝,本身就是一種復制行為,未經許可的復制,原則上即構成侵權,除非能適用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情形,例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31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現如今一些品牌的手機具有拍攝live照片的功能,即拍攝兩三秒的短暫錄像,同樣可能違反電影產業促進法第31條,屬于違法行為。即便是拍攝靜態照片,如果構成了對電影內容的實質性替代(照片包含電影的核心畫面、獨創性美術設計、關鍵情節),一旦公開傳播,也可能被認定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萬勇說。
對于一些博主來說,將屏攝內容公開傳播是流量密碼。記者看到,某知名平臺一篇圖文帖僅上傳了一張《瘋狂動物城2》中尼克看著朱迪的屏攝照片,并配文“終其一生,原來我們都在尋找一雙偏愛的眼睛”,就獲得了20萬余個點贊、1萬余條評論,帖子下面是大量跟隨曬出屏攝照片的回復。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嘉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占領表示:“博主拍攝有明確的公開傳播和吸引流量的屬性,屬于公共傳播行為。這種行為直接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萬勇向記者補充了相應行為的危害性:“博主在影院拍攝屏幕的行為,若長期且大規模進行,尤其在涉及傳播關鍵劇情、以營利為目的或損害公共利益時,可能涉嫌犯罪。”
關于“在電影放映時拍攝屏幕”的行為,相關法律有明確規定。著作權法指明了可以合理使用電影作品的情形,電影產業促進法有禁止錄音錄像的規定,刑法則有關于侵犯著作權罪的條款。
趙占領認為:“這三部法律形成了完整保護體系,各有側重、相互補充。著作權法是基礎,其合理使用原則表明,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經許可、不付費地適當引用他人作品;電影產業促進法第31條可以理解為對合理使用原則在影院場景下的限制和補充;刑法則規定,只有當侵權行為達到嚴重程度,如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巨大時,才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罪。”
不能一刀切地認為屏攝行為侵權,是受訪專家的共識。趙占領告訴記者:“整體而言,屏攝的目的、數量、內容替代性、市場影響等,是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侵權的關鍵,不能孤立看待,需要綜合權衡。”
公眾、影院和平臺等應盡快形成共識
“看到別人舉起手機的時候,會覺得被打擾。”觀影結束離場時,觀眾王先生向記者說道。實際上,幾乎每部影片放映時都會被屏攝,觀眾紛紛抱怨“被手機亮光打擾”“刷視頻被劇透”等。與屏攝、盜攝相關的討論,折射出社會公眾對優質觀影體驗、影視版權保護的關注。
有觀眾把屏攝類比為在公共場所的不文明行為,稱一個人的行為可能會蔓延到整個群體,抽煙、吐痰、亂丟垃圾等不文明現象都是這樣一點點惡化的,勿以惡小而為之。
黃楚新認為,關于屏攝、盜攝的討論,本質上是一場數字時代新舊行為規范的沖突,不能將復雜問題簡單地劃分為“對與錯”。核心矛盾在于個體的分享沖動與內容產業的版權規則、群體消費的沉浸需求之間的摩擦。
黃楚新也建議,人們應在肆意屏攝、盜攝的不當性上形成共識:“這種行為侵害的是影院公共秩序和創作者的知識產權,以及所有付費觀眾的沉浸體驗權。當人們跳出‘為了一己之便’的狹隘視角,從公共契約層面去理解這種行為時,就會清楚看到其不當性。”
對于屏攝的侵權問題,黃楚新表示,化解之道不是徹底扼殺觀眾的分享欲,而在于“通過明確法律邊界和給予宣傳引導等方式重塑觀影禮儀,并推動提供替代性分享素材等,在保護產業與尊重體驗的前提下,為合理社交需求找到釋放出口”。
為觀眾提供滿足需求的替代性服務是可行方式之一。黃楚新認為,觀眾想要紀念觀影經歷的需求應得到片方和影院的重視。可以在電影片尾設置二維碼鏈接,提供官方高清劇照、藝術海報、獨家幕后花絮短視頻等,影院也可以開發數字紀念票根和各種互動打卡方式。
萬勇則表示,治理肆意屏攝和盜攝現象,影院經營者、制作方與發行方、文化執法部門和社會公眾均應負起責任:
影院經營者作為放映場所和商業服務的提供者,應承擔主導責任,建立明確的場內監控和巡查制度,配備紅外檢測、夜視監控等技術檢測設備,在放映前播放版權保護提示,建立對違規者進行勸止或請離的快速響應機制;
制片方與發行方可以提供技術支持,如水印追蹤、數字加密技術,文化執法部門可以加大影院巡查和執法力度,建立行業黑名單制度,對多次發生違規違法行為且監管不力的影院進行處罰;
社會公眾應主動抵制違規違法行為,不觀看、不傳播侵權內容,形成社會共識,譴責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記者了解到,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出臺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用于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庫,完善入庫標準、規則和程序。這意味著,廣大社交平臺須在此類問題中擔起責任。
萬勇評價,規范觀影行為對促進影視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良好的觀影環境是電影產品價值最終實現的關鍵一環,混亂的現場會影響消費體驗,長此以往將降低人們進入影院的意愿,傷害整個放映端生態。規范觀影行為,就是保護從制作到放映的完整產業鏈,減少侵權屏攝,就是減少對版權的侵害。維護創作主體的經濟收益與創作尊嚴,這是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根基。”
(全媒體見習記者:易得香 全媒體記者:李微)
四川成都高新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協同發力
斬斷捆住《哪吒2》的盜鏈
隨著2025年度中國電影總票房持續走高,迎來觀影熱潮的同時,幾乎與影院光影同步,高清盜錄資源如幽靈般流轉于各類網站、社群。一條盜版鏈,從一個存儲侵權影片的“片庫”延伸至社交媒體上一個個看似“分享福利”的鏈接。而終結它的,是一張由檢察機關協同公安機關織就的“全鏈條防護網”。
“我們在網絡巡查時,發現有網民觀看疑似《哪吒之魔童鬧海》(下稱《哪吒2》)的盜錄視頻。”2025年春節期間,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根據一條侵權線索順藤摸瓜,發現了一個名為“CE”的網站及關聯App。該網站儼然一個“數字盜版倉庫”,存有多部尚在院線熱映的春節檔新片。2025年2月11日,公安機關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對網站運營者童某立案偵查。
幾乎同時,另一條線索顯示:有網民通過微信公眾號、QQ群等渠道,公開發布帶有盜版網站鏈接的引流信息,標題多為“《哪吒2》高清在線看”。當月21日,發布者梁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立案偵查。
至此,一條上游搭建盜版平臺、下游推廣引流的侵權犯罪鏈條清晰呈現。兩案雖有關聯,疊加后造成了侵權危害后果的擴大,但童某和梁某之間并無直接犯意聯絡和對接行為。如何準確評價各自的行為性質,實現精準打擊?
在案件偵查初期,高新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公安機關確定“區別評價、全鏈懲處”的偵查思路。童某搭建盜版平臺,直接侵害著作權,涉嫌侵犯著作權罪;梁某明知是侵權網站仍為其推廣,實質為犯罪活動提供幫助,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定性之后,取證成為另一挑戰,特別是童某一案,影片均來自“盜鏈”(通過技術手段向平臺發出請求,騙取平臺視聽作品的播放地址),如何確權、如何證明侵權?
檢察官介紹,該院引導偵查機關“雙管齊下”開展偵查:一方面,主動聯系受損嚴重的多家影業公司,依法調取《哪吒2》等影片的著作權登記證書、授權文件等證明;另一方面,依照技術規范,對涉案網站視頻與正版原片進行逐幀截圖比對、特征碼校驗,確保侵權事實確鑿。
經查,童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視聽作品,檢察機關認為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經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25年3月,梁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25年12月5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全媒體記者:查洪南 通訊員:吳樾 王宇)
規范屏攝行為應兼顧合理使用與分類規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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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于沖
近日,有關影院屏攝現象的討論再度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報道中揭示的公眾認知模糊、心理動機復雜及法律定性爭議,恰恰折射出數字時代背景下,個人行為自由、社會公共秩序與著作權保護之間的多重張力。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31條雖開創性地對屏攝行為作出規制,但未規定具體認定細則,導致該條款的宣示性功能較強,而實踐應用不足。事實上,將屏攝等同于盜攝或直接認定為侵權,實則跳過了必要的法律評價過程。電影作品的屏攝行為既可能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完整或部分攝制,也可能涵蓋以個人欣賞為目的的少量拍攝,故其法律屬性認定應結合具體情節嚴格把關。
在這一問題上,美國、日本、菲律賓、中國香港等地的立法與實踐提供了參照。美國通過《家庭娛樂與版權法案》將未經版權人許可的影院屏攝行為認定為犯罪,并注重通過影院豁免權等規定平衡執法風險;日本《防止電影盜攝法》明確排除了著作權法中“個人使用”例外條款在影院場景的適用,避免了合理使用原則在此領域的爭議;菲律賓的《反盜錄法案》將公共娛樂場所未經授權錄制電影的相關行為納入犯罪范疇;中國香港通過《防止盜用版權條例》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度,甚至將“在公共娛樂場所持有任何錄像設備”而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的行為本身規定為犯罪,并賦予影院管理人員強大的現場處置權。
這些境外經驗表明,有效的規制需要明確的法律禁止性規定、清晰的侵權認定標準及強有力的現場執法與刑事追責作為后盾。我國在完善相關制度時,應吸收其“規則明確、執行有力”的核心思路,同時須結合我國本土社會文化背景與公眾接受度,構建層次分明、精準適度的責任體系。
在民事侵權認定方面,可立足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24條的“合理使用”制度,吸收日本法中“影院觀影場景特殊性”的核心精神。詳言之,在影院環境下,以拍攝方式“復制”電影畫面,其行為本身對權利人專有領域的侵入性顯著增強,對“合理使用”的認定應較其他場景更為審慎,需綜合考量拍攝目的、內容片段對原作品的替代性、傳播范圍及對電影市場的實際影響。同時,應進一步細化著作權法第24條中“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判斷因素,將“對影院首輪放映期票房造成潛在分流”等市場效應納入考量,從而實現嚴格保護效果,但路徑實現上應側重司法解釋與個案衡平而非立法排除。
在刑事歸責層面,可強化嚴厲立場與預防性思維,但必須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謙抑性。美國與中國香港均將“攜帶攝錄器材”本身直接納入構罪因素,體現將犯罪防線前移、注重行為本身危險性的“預防性”理念,而我國刑法第217條的侵犯著作權罪以“以營利為目的”為前提,且需達到“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門檻,意味著,我國刑法不能簡單移植“持有器材”或“單純拍攝”本身入罪的模式,而應在堅守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吸收“行為危險性”的評估理念。
具體而言,在認定“其他嚴重情節”時,“熱映期”“傳播關鍵情節”等可作為衡量行為危害性的重要指標。對于利用社交平臺大規模傳播屏攝內容,即使直接營利證據不足,但若其行為實質性地替代了正版觀影體驗,對電影票房造成了可評估的沖擊,并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則不排除構成犯罪的可能。同時,重點打擊職業化、團伙化的盜錄盜播產業鏈以及利用屏攝內容進行網絡引流、廣告變現等變相營利行為。而對于廣大普通觀眾無意識、小范圍的屏攝,則應主要通過民事途徑、行政執法和影院自律管理來規范和引導。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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