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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4年,鄭志遠與妻子林敏因不具備購房資格,借用朋友吳建國的名義,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即一號房屋)。
雙方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房款由鄭志遠夫婦支付,產權歸其所有,待可過戶時再轉回”。
2016年,林敏作為實際權利人,持吳建國出具的《授權委托書》,通過甲公司(知名中介)將一號房屋出售給陳明、李華夫婦,總價359萬元。
合同簽訂后,陳明夫婦支付定金5萬元,并完成網簽、評估等流程。
然而,在辦理貸款手續階段,林敏突然反悔,要求加價100萬元,并拒絕配合后續流程。
更復雜的是,林敏的前夫周強(離婚多年)此時跳出,稱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從未同意出售,主張合同無效。
陳明夫婦無奈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過戶房屋,并索賠違約金71.8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陳明、李華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354萬元;
? 吳建國、林敏配合將一號房屋過戶至陳明、李華名下;
? 吳建國、林敏共同賠償違約金28萬元;
注:法院認定,買家善意履約,賣家惡意違約,房屋必須交付。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三大焦點展開:
1. 借名買房關系真實存在,但不阻卻買賣合同效力
吳建國僅為名義登記人,實際權利人為林敏(及前夫周強);
但物權以登記為準,在未過戶前,吳建國仍是法律上的所有權人;
林敏持有吳建國出具的合法授權委托書,有權代理出售房屋。
2. 買家系善意第三人,應受法律保護
陳明夫婦通過正規中介簽約,支付定金,完成網簽,全程無過錯;
賣方在評估完成后突然要求加價100萬,構成根本違約;
周強雖稱“不知情”,但其在離婚調解書中未主張該房產,且事后表示“對女兒居住無異議”,視為放棄權利。
3. 違約金過高,依法酌減
合同約定20%違約金(71.8萬元),但買家實際損失主要為租房費用;
法院綜合過錯程度、履約情況,酌定違約金28萬元,體現公平原則。
法院強調:
“借名買房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善意買受人。
登記權利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出售房屋,買方有權獲得完整產權。”
四、律師提示
? 建議:
買家購房時務必查驗產權證+授權文件+婚姻狀況;
若遇賣家反悔,立即發函催告+申請財產保全,防止房屋被轉移;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借名買房、房屋買賣違約、善意取得等復雜糾紛,已成功代理多起類似勝訴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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