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20日訊 為深入推進“冬季守護”專項工作,進一步擠壓違法犯罪空間,消除各類安全風險隱患,有效預防和打擊流動人口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依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及《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就加強全區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發布相關要求,明確各方責任與處罰標準,全力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穩定。
流動人口申報責任
1、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3、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4、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5、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
6、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應當自流動人口入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出租房屋申報責任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起3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流動人口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并辦理居住證;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7、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1、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2、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流動人口,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3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3、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6、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處罰規定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用人單位未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物業服務企業未報告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報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未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提醒,市民如發現出租房屋內存在違法犯罪活動,可撥打110電話或前往轄區派出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將及時依法查處。流動人口、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機構、用工單位、物業公司等相關主體均負有主動申報責任,若存在知情不報、瞞報、漏報等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據相關法規嚴肅處罰。
閃電新聞記者 張潔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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