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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1980年代,李秀蘭作為甲單位職工,承租位于西城區的一處公房(即原房屋)。其子李建國長期與其共同居住。
1984年,因乙單位(中央實驗話劇院)建設需要,原房屋被置換為一號房屋。1992年,李建國與乙單位簽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成為一號房屋的承租人。
1994年,該房屋啟動房改售房。因李秀蘭工齡較長,可享受更高折扣,房屋最終以李秀蘭名義購買,總價約1.2萬元。購房款由李建國支付,收據開具給李秀蘭。1995年,房屋登記在李秀蘭名下。
李秀蘭于2003年去世,未留遺囑。此后,一號房屋一直由李建國一家居住。其弟李建民戶口早年遷至外地,回京后未在該房居住,亦未主張權利。
近年因房屋面臨拆遷,李建國起訴弟弟李建民,主張:
“當年是借用母親名義購房,實際出資人是我,母親只是掛名,雙方有口頭約定。”
請求法院確認借名登記合同有效,并判令弟弟配合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李建民抗辯稱:
從未聽聞所謂“借名”約定;
母親是合法產權人,房屋應屬遺產;
哥哥僅有出資和居住事實,不足以證明存在借名合意。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李建國的全部訴訟請求。
注:這是典型的“僅有出資+居住+口頭主張,無合意證據”導致借名關系不被認定的敗訴案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借名登記合意”作出如下認定:
主張借名關系成立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李建國作為原告,需就“與李秀蘭存在借名登記合意”這一基本事實提供充分證據。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達成借名合意
雖然李建國支付了購房款、長期居住、曾為承租人,但這些事實僅能說明其參與購房過程;
無法直接推導出李秀蘭同意“僅為掛名、房屋歸兒子所有”;
尤其考慮到原公房最初由李秀蘭承租,其作為家庭成員享有房改資格具有正當性。
長達八年未主張權利,不合常理
自1995年房屋登記至2003年李秀蘭去世,長達八年時間未辦理任何確權或過戶手續,若真存在借名約定,此行為明顯違背常理。
口頭約定在親屬間更需謹慎認定
在缺乏書面協議、錄音、證人等佐證的情況下,僅憑事后陳述難以認定存在真實合意,否則易損害其他繼承人合法權益。
法院強調:
“出資和居住是借名買房的常見特征,但非充分條件。關鍵在于是否有明確的‘借名’意思表示。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應由主張方承擔。”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所有試圖通過“口頭借名”主張房改房權屬的人敲響警鐘,三大要點務必注意:
“用父母工齡買房”不等于“借名”
房改政策允許使用配偶或直系親屬工齡,僅憑此操作不能推定存在借名合意。必須有明確約定:“房歸出資人,登記僅為形式”。
舉證責任在出資人,且標準較高
法院要求達到“高度可能性”標準。僅有付款憑證、居住事實、承租歷史,遠不足以證明借名關系。需補充:
書面協議(哪怕手寫);
家庭會議記錄;
其他繼承人知情并認可的證據。
長期不主張權利將削弱可信度
若父母在世多年,出資人從未要求過戶或簽署確認文件,法院會質疑“借名”是否真實存在。權利應及時行使,避免“躺在權利上睡覺”。
? 對繼承人的建議:
面對兄弟姐妹的借名主張,重點攻擊“無合意證據 + 長期不主張 + 登記狀態穩定”;
強調房改房的身份屬性和登記公示效力,守住遺產份額。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擅長代理繼承人應對房改房借名確權糾紛,擅長通過舉證責任分配與生活常理分析,有效捍衛合法繼承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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