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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鄰而居,安全為重。鄰居空調外機泄漏蔓延至自家空置房屋,最終引發火災導致財產受損,責任誰屬?近日,漢臺區法院審結了一起由火災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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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陳某長期經營一家棋牌室(工商登記經營者為張某),與王某所有的磚木結構老屋相鄰。后陳某見王某房屋長期閑置,既無人居住也無人看管,為圖便利便將棋牌室空調外機安裝于外墻(懸于王某屋頂上方),并在兩屋相鄰的通道處自行修建墻體。2023年4月17日,王某房屋發生火災,燒毀房屋房梁、屋頂,并致毗鄰棋牌室空調外機毀損及兩房屋相鄰處部分屋頂損壞。2023年6月2日,消防部門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并出具《火災事故認定說明記錄》,認定起火部位為王某所有房屋,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外來火源、雷擊、靜電、用火不慎、遺留火種等起火可能,不能排除王某房屋夾層上靠東墻處的空調外機壓縮機泄漏起火致災的可能。王某要求陳某賠償火災損失未果,遂將陳某、張某及棋牌室訴至法院,請求三被告賠償房屋損失60000元、恢復被侵占通道或支付恢復費用3000元,并支付通道占用期間的租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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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系基于現場勘驗、調查訊問及相關檢驗、鑒定意見等調查情況作出,其認定依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關于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存在本質區別。因此,火災勘查中的起火原因不明不等于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無法認定。侵權責任糾紛中,侵權原因及因果關系的認定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歸責原則予以綜合認定。本案中,結合《火災事故認定說明記錄》載明的內容,法院綜合認定起火部位系王某房屋夾層上東墻部位的空調外機,而該空調外機系由陳某安裝。陳某在相鄰房屋外墻安裝空調外機時,未對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進行審慎評估,客觀上為火災發生埋下安全隱患,且該隱患與原告王某房屋火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此外,被告陳某擅自在兩屋相鄰通道處修建墻體,不僅侵害了王某對通道享有的合法權益,更在火災發生時阻礙了消防救援,故被告陳某應當對原告王某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某棋牌室雖登記在張某名下,但由被告陳某實際經營,被告張某及其棋牌室未實施侵權行為,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原告王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長期對案涉房屋疏于管理和安全檢查,對于可能出現的火災隱患未盡到審慎義務,對自身財產損失的產生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據此,法院依法酌定被告陳某對火災產生的財產損失承擔70%的責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針對原告王某提出的恢復被侵占通道或支付恢復費用,并支付通道占用期間租金的訴訟請求,因侵占房屋通道系被告陳某所為,且被告陳某自愿拆除侵占通道的墻體、恢復原狀并支付通道占用租金30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定。
最終判決被告陳某向原告王某賠償房屋損失37100元;被告陳某將侵占原告王某的房屋通道的墻體予以拆除、恢復原狀并向原告王某支付占用通道期間的租金3000元。
判決作出后,原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不動產權利人行使權利須以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為前提,更不得以犧牲相鄰安全為代價謀取自身便利。本案中,被告為方便自己經營,在沒進行安全評估也未向王某告知的情況下便在王某房屋上方處安裝空調外機,并在通道處修建墻體,這種“以鄰為壑”的行為不僅逾越了權利行使的合理邊界,更直接埋下了安全隱患,最終引發火災造成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不動產所有人對其不動產負有法定管理職責,無論房屋是否實際居住,都應盡到審慎的管理與注意義務,切實防范安全風險。尤其是對長期空置的房屋,不能簡單地“一鎖了之”,應當定期對房屋內各類設施、線路、管道及房屋周邊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查隱患,避免因房屋疏于管理引發安全事故。
供稿:王佳瑤
編輯:王佳瑤
校對:王藝萍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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