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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5年,趙靜因有吸毒史,擔心未來生活無著,用自己拆遷所得款項,通過中介看中了一套位于大興的公房(即“一號房屋”)。
但因顧慮其行為不穩定,哥哥趙明提出:“房子寫我名下,但歸你所有,這樣你不會亂賣,也有個安身之所。”
趙靜同意。此后,她全額出資,并長期居住、管理一號房屋,承擔所有水電、供暖、物業等費用。
2010年,為防哥哥日后離婚導致房產被分割,趙靜讓趙明簽署了一份《聲明》,明確寫道:
“一號房屋雖登記在趙明名下,但系趙靜用拆遷款購買,若趙明離婚,該房與趙明及其配偶無關。”
2019年,一號房屋啟動“房改”,需補交6.7萬元購房款及歷年欠租。趙靜再次全額支付,并持所有票據、產權證原件辦理手續。2019年12月,房屋登記至趙明名下。
2021年,趙靜要求過戶,趙明卻反悔,稱:“房子是我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你只是借住。”其妻也表示不知情,拒絕配合。
趙靜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兄嫂協助過戶。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趙靜與趙明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 趙明、其配偶須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趙靜名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作出如下認定:
《聲明》具有關鍵證明力
趙明親筆簽署的《聲明》明確承認房屋系趙靜出資購買、僅為規避風險登記在其名下,且提及“離婚不影響歸屬”,直接印證借名合意。
出資+占有+持證形成完整證據鏈
購房款、房改款、歷年租金均由趙靜支付;
房屋自交付起由趙靜獨占使用近20年;
所有產權證、繳費票據原件均由趙靜保管。
上述事實高度符合借名買房的典型特征。
“怕妹妹亂花錢”不等于“贈與”
趙明辯稱“因妹妹吸毒才寫自己名下”,但法院指出:保護性安排 ≠ 贈與。若真為贈與,無需強調“房子歸妹妹”,更不會允許其長期獨占并持有全部權屬文件。
配偶不知情≠合同無效
雖房屋登記于婚姻存續期間,但借名關系發生在先,房改登記在后,且配偶未對房屋出資或管理,不能僅因登記時間主張共有。趙明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屬于其內部糾紛,不得對抗真實權利人。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家庭內部借名買房”提供了實操啟示:
“保護性借名”同樣受法律保護
即使借名初衷是為防止親人揮霍、保障其基本生活,只要能證明出資、占有、合意三要素,法院仍會認可借名關系。
一份《聲明》勝過千言萬語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2010年的《聲明》。即使無正式協議,手寫聲明+簽字+具體事由,足以成為核心證據。建議在類似安排中,務必讓登記人出具書面確認。
配偶抗辯難阻過戶,但需注意程序
登記人配偶常以“不知情”“夫妻共同財產”抗辯,但若房屋非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且配偶從未參與管理,法院通常不會支持其主張。但仍建議在條件允許時,爭取配偶書面確認,避免后續爭議。
? 對借名人的建議:
保留所有付款憑證,盡量備注“購房款”;
長期穩定居住,并繳納各項費用;
持有房產證、合同、發票等全部原件;
盡早辦理過戶,切勿拖延至登記人婚姻變動或債務風險出現。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家庭內部借名買房、房改房確權及親屬間房產糾紛,擅長通過構建的證據體系,守護客戶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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