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十三):宋真宗3
(8)為政舉措 ①政治 a.制度建設
宋真宗在位前期,有些在國家管理方面的重要舉措對后世影響較大:
定天下路。宋初,為消除地方割據的隱患,宋太祖逐步取消了節度使的行政權力,以文官充任地方知州,并設轉運司籌措、運輸軍糧。轉運司的長官轉運使后來成為總管若干州,以及監督相應各州官員的職務,逐漸成為介于國家和州郡之間的一個管理者(作為一層行政管理單位,其職權還很不齊備)。轉運使所轄區域稱為“路”,太宗在位時期,路的設置還很不規范。趙恒即位伊始,首先宣布,把全國分為15個路,從而使“路”作為一級行政管理單位正式確立。到咸平四年(1001年),又將四川路分為四個路,這樣,北宋便有18個路。這種路的劃分在宋代長久沿用。
頒給職田。宋代以國有土地頒給在職地方官職田,作為在職地方官的特殊津貼。有人稱其為“養廉田”,這是因為當時地方官收入偏低,適當增加其收入可以避免一些官員因生活所迫而貪贓枉法。但是,宋朝官田既少,就造成各地職田或有或無,或肥沃或貧瘠,在職官員的這份津貼很不均衡。另外有些官員強迫佃戶多繳田租,也使“養廉田”變成了“養貪田”。
設三司使。宋初以來,理財機構主要有鹽鐵司、度支司和戶部司等三司,三司各設使、副使作為其長官,于是有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三者之間時常發生矛盾和摩擦。面對這一情況,趙恒決定設三司使,統管鹽鐵、度支、戶部三司,三司各設副使,作為三司使的下屬。每司各設數名判官,也作為三司使的下屬。這樣,財政大權便集中到三司使一人手中。趙恒又規定,三司使直接對皇帝負責,宰相、樞密使一般不得干預財政事務。這等于使皇帝能夠直接控制財政,加強了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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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尊奉祖宗之法
趙恒在位時期,是北宋王朝自開創向守成轉型的時期。為調整統治方略,趙恒開始將太祖、太宗時期所施行的法度及其精神加以總結概括,稱為“祖宗典故”或“祖宗之法”,而且將其奉為治國理事的圭臬。而宰相李沆竭力維護“朝廷防制”,處處“務行故事”的做法,事實上奠定了恪守祖制的原則。景德以后,首輔王旦以“祖宗典故”“祖宗之法”“恪守成規”為旗幟,對抗趙恒等人越軌的政治行為,以期藉此抑制帝王過度偏離國家正常的統治軌道。在此過程中,以追念祖宗之世、推崇“祖宗之法”(“祖宗家法”)為特征的北宋王朝的正常統治秩序逐漸形成。
c.善納諫言
趙恒比較能注意聽各方面意見。他即位后不久,就讓御史臺下文轉述他本人的意思,要京師內外文武百官從今以后凡遇皇帝有過失、時政有缺誤、看到民間利病、對軍事設施有想法等,都可以直接向皇帝遞奏折。隨后,他又下令讓各路轉運使輪流到京城,向他面談當地情況。咸平二年(999年)因為天旱,他又下詔要中外臣庶“直言極諫”,并且在詔書中說∶“善者必加甄賞,否者亦為優容。”這一年里,趙恒對身邊大臣提到,他每天都要看臣下的奏章上百份,時時有收獲,他要身邊大臣們也看看這些奏章,從中找出可行者擬出實施方案給他。他還對管理收發奏章的官員提出要求,凡屬臣下投遞的密封奏章必須及時轉給他,不得無故耽擱。因為他多次下詔征求“直言”,使得這一時期上書議論國事的官員特別多。群臣圍繞著官制問題、對遼方略、對夏政策(其中以靈州問題為重點)、財政問題等展開了廣泛的討論,提出了許多卓越的見解。與此同時,趙恒似乎很敬畏“天變”,在他即位后的一段時間里,凡遇到重大天象變化,他總是誠惶誠恐地查找原因,他的征求直言常常也是與此聯系的。
不過,因為趙恒缺乏足夠的判斷能力,致使許多好的意見不能及時被付諸實施。
d.舉薦與考課制度
趙恒很重視選拔人材,尤其重視選拔現有官員中的人材,由此就對官員薦舉制度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
趙恒下過許多關于官員薦舉制度的詔令,其中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四月的詔令內容最為豐富。這一詔書對官員薦舉作了系統地規定,其中包括∶規定翰林學士以上高級官員,每年必須薦舉京官以上文官、低級文官(當時稱為“選人”或“幕職州縣官”)、武官各一人。三司使、副使,地方上的轉運使副使、提點刑獄、知州、通判等,每年必須薦舉屬下官員若干名。奉命出使的官員返回后必須報告關于沿途和到達地的地方官員優劣情況。凡不按規定薦舉者,要給予懲罰。凡一位官員舉薦的三名以上被薦舉者有政績,有獎;凡一位官員舉薦三名以上的失當官員,有罰。被薦舉者犯罪,舉薦者要區別情況受處罰。關于被舉薦者犯罪如何處罰舉薦者,也作出了不少具體細致的規定:如一位官員在擔任某一職務時被舉薦,而他在擔任另一職務時犯了罪,則對擔任前一職務時的舉薦者不予追究;被舉薦者犯罪較輕或處理公務時誤失犯罪,不追究舉薦者的責任,被舉薦者犯贓罪一律追究舉薦的責任等。
宋太宗時,形成了磨勘與歷紙制度。而從磨勘的實施來看,京官引對磨勘始于咸平四年(1001年);對幕職州縣官的磨勘引對,大約始于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趙恒在位時,還定下地方的“州縣三課”法:“公勤廉干惠及民者為上,干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身者為次,畏懦貪猥為下。”
e.調整俸祿制度
趙恒在位時期,還對官員俸祿制度作了較大調整和補充。景德三年(1006年),他下令增加在任地方州縣官的俸祿。次年(1007年),他下令官員俸錢一律支給現錢,在此以前,俸錢是折支實物的,實物定價很高,官員俸錢名實不符。此次明確規定∶在京官員按原額十分之六、外地官員按十之四支給現錢,雖然從數量上有所減少,但卻名實相符,官員們并不吃虧,且消除了混亂。又次年,他下令頒布宦官俸祿標準,在此之前,宦官俸祿是沒有定制的。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趙恒下“定百官俸詔”,以普遍增加俸祿的名義頒布了新定的百官俸祿數額。這是宋朝建國以來第一個關于官員俸祿的系統規定的文件,反映了宋朝官員俸祿管理開始納入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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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歲末賜宴、伏日休務
歲末年節時,皇帝賜臣僚宴飲,既是增進君臣關系的需要,又是播撒皇恩的大好時機。歷朝皇帝都有此舉措,趙恒也不例外。他即位不久,就“賜近臣歲節宴于宰相呂端第,自是遂以為例”。另外,有資格參加節序賜宴官員的范圍較前期大為擴大,如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二月,“舊制,節序賜宴,惟皇族、近列、諸帥、內職。三月甲子,始詔自今上巳、重陽,三司副使、判官及館職事官并別置會。其后,知雜御史、三院御史、法官、開封府判官亦預焉。”即從原來的內朝高官擴大到外朝一般官員。與此同時,節日時還饋送朝臣節物,享受饋送節物的官職之廣,幾乎包括文武百官;節日之多,幾乎全部囊括。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趙恒還“詔自今伏日并休務”,增加了官員伏日的休務假。
g.懲治貪腐
趙恒在位時期,對吏治進行了整頓,積極懲治貪腐人員。首先,趙恒在告誡百官的《文武七條》的“文臣七條”中,有一個傳諸后世的良好的廉政理念:
清心,要平心待物,不為自己的喜怒愛憎而左右政事。
奉公,要公平正直,自身廉潔。
修德,要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勢壓人。
務實,不要貪圖虛名。
明察,要勤于體察民情,不要苛稅和刑罰不公正。
勤課,要勤于政事和農桑之務。
革弊,要努力革除各種弊端。
在頒布的“武臣七條”中,他以《禮記·儒行》賜“親民厘務文臣”。
其次,趙恒本人注意提倡節儉,其中大力抑制奢侈服飾尤其是銷金服飾最為突出。趙恒在位期間,先后不下二十次發布詔書禁止銷金服飾。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流社會的奢侈風氣,也減少了官方的開支。
h.慎刑、立法
趙恒主張謹慎用刑,去除過分殘酷的肉刑,且反對法外用刑。他在位時期,對于在大理寺、御史臺、審刑院等處任職的中下級官員的選擇是比較慎重的,而擔任這些職務的官員如果不犯較大錯誤,也能得到更好的升遷機會和更優渥的待遇。此外,趙恒在位期間,還于東京設置糾察刑獄司、在地方上設提點刑獄司。
趙恒在位時,北宋完成了內容豐富的“編敕”的編撰事務,使其成為正式法律《刑統》之外的重要補充。
i.宗室政策
趙恒自幼受儒家倫理教育,又較為重視家族內的和睦。其對宗室采取的方針被概括為“親而不縱、養而不用”:
親而不縱:一方面,對宋太祖趙匡胤、秦王趙廷美的后代主動親近(如趙惟吉、趙德文),對自己的直系兄弟子侄則更厚待。另一方面,又用制度對這些宗室成員嚴格加以約束,對他們提出的過分要求,不講情面地予以回絕。
養而不用:對宗室成員給予高官厚祿,卻絕不安排實際職務,而且建造了所謂“南宮北宅”,限制宗室成員的行動。
②經濟 a.農業的發展
受到乳母劉氏等人的影響,趙恒格外重視農業發展。景德二年(1006年),他下令地方各級長官官銜內一律加入“勸農使”或“勸農”等字,要求他們鼓勵管下百姓努力務農,發展生產。隨后,又頌行《景德農田敕》。這是一部關于農業的立法,在此后長期沿用。同年,趙恒又下令恢復常平倉制度,對于災年幫助百姓渡過困難時期、減少破壞起了重要作用。
為了促進農業生產,趙恒還積極引進新的作物品種,對引進、推廣占城稻、西天竺(今印度境內)綠豆作出了貢獻。他還在皇宮內也引種了這兩種作物,并于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天禧二年(1018年)、天禧三年(1019年)三次召大臣們到宮內看占城稻,最后一次也觀看了西天竺綠豆。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知濱州(今河北濱縣北)呂夷簡請求免去河北地區百姓買賣農器的稅,趙恒認為不只應當免河北地區的這項稅收,其他地區的這項稅收也應當免除。從此以后,宋朝官方就不再征收此項稅,由此推動了農業的發展。他在位時,宋朝土地耕作面積由太宗至道二年(996年)的3億多畝增至5.2億畝。
趙恒也比較注意保護耕牛。他曾下令邊疆駐軍從境外獲得耕牛,不要宰殺食肉,而應送到內地分給農民。宋朝對宰殺耕牛有禁令,當有出使宦官向他報告沿途看到賣牛者頗多時,趙恒擔心買牛者盜殺,就加重了對違反者的處罰刑條。趙恒多次下詔,禁止浪費糧食,這也是他重農傾向的一種表現。趙恒還曾下令刻板印制《四時纂要》《齊民要術》等農業書籍分發給地方官,這也是對發展農業生產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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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賦稅、貨幣
趙恒在位初期,除在中央設三司使外,還推廣“和預買”制度。當時,北宋與遼、夏處于戰爭狀態,財政收支上非常緊張,馬元方、李仕衡、陳堯叟等大臣建議:每年春季農民資金短缺時,官方預先付給百姓錢,等夏、秋二季百姓用絹或布匹折錢償還官府。這樣,農民及時得到生產資金,官方買到較為廉價的絹、布用以供應軍隊,可謂各得其所。這個辦法很快得到推廣,每年春季官方貸放的錢多達數百萬貫,相應地夏秋得到百姓繳來的絹、布也數以百萬計。不過,這種官民兩利的交易后來變質,先變成隱形賦稅,后為公開賦稅,也損害了百姓的利益。
宋遼議和及東封西祀后,宋朝財政收支一直比較緊張。為增加收入,趙恒通過層層確立定額,超收獎賞,欠收處罰的方法,致力于增加禁榷和商稅收入。并且,趙恒還采取嚴密禁榷法制的措施,對鹽、酒、茶法都作了細致的修訂和補充。因此,趙恒在位時的鹽、酒、茶、香、礬等項禁榷收入均比宋太宗時期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如天禧五年(1021年)與至道三年(997年)相比,賣酒收入銅錢增加了6倍多,由121萬貫增為901萬貫;賣酒鐵錢收入由156萬貫增為292萬貫;賣酒曲收入銅錢由48萬貫增為87萬貫。天禧五年(1021年)年度的商稅收入也較至道三年(997年)增加了一倍,由年收入約400萬貫增至年收入約800萬貫。在此基礎上,宋廷確定了地方向朝廷每年上繳財賦的數額,使朝廷平衡財政有了保證。
趙恒還注意了及時制止定額的過快增加,還糾正了立法中一些過激行為。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他下令成立“詳定茶鹽所”,對茶法和鹽法進行再修定,去除了一些過于苛刻、損害普通商人和百姓利益的制度。這樣的保護性措施,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安定。
此外,在宋遼議和以后,大臣丁謂、林特分別于景德四年(1007年)、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編訂了兩部《會計錄》,以全面反映國家財政狀況。這對于統治集團了解國家現狀、改善國家治理很有幫助。
宋滅后蜀后,在四川沿用后蜀舊制,實行銅、鐵錢并用的辦法。但由于官方把大量銅錢輸送朝廷,留在四川地區的銅錢越來越少,市場出現長時間的混亂。景德二年(1005年),趙恒批準了知益州張詠和本路轉運使黃觀的建議,在四川鑄行“景德大鐵錢”,每枚折計舊鐵錢10枚,與銅錢同值行用。新鐵錢開始行用,起到了消除混亂的作用,但也促使銅錢在四川最終退出流通。但銅錢退出流通以后,鐵錢鑄行過多,購買力下降,一斤鐵錢竟比不上一斤鐵值錢,民間就把大量鐵錢熔化制作鐵器。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趙恒采納知益州凌策的意見,改鑄減輕鐵錢,每貫鐵錢原重25斤,現改為12斤多,同時減少鑄行數額。這以后,四川貨幣在較長時間里相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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