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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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最高院:法院能否主動適用時效規定或予以釋明?違法如何糾錯?》一文中寫到,法院不能主動使用時效規定或進行積極釋明,否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當事人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那么,法院違法主動適用時效規定或積極釋明行為,由誰負責舉證?
楊巍教授在《中國應用法學》2024年第5期《楊巍:《民法典》第193條(訴訟時效之職權禁用規則)評注》中認為:
(一)當事人主張法院遵守職權禁用規則的舉證責任
如果法院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作為裁判依據,一方當事人主張法院遵守了職權禁用規則,該方應當舉證證明該方或對方當事人實施了“主張適用”的行為。
如果法院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作為裁判依據,一方當事人以時效屆滿為由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的,該方應當舉證該方實施了“主張適用”的行為;對方當事人主張法院遵守了職權禁用規則的,不負舉證責任。
(二)當事人主張法院違反職權禁用規則的舉證責任
由于法院違反職權禁用規則系以“當事人未主張適用”(消極事實)為前提,因此一方當事人主張法院違反職權禁用規則的,其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由持相反意見的對方當事人舉證證明存在“主張適用”的事實,或者由法院查明是否存在該事實。
一般而言,在庭審筆錄、答辯狀、書面答辯意見、質證意見、上訴狀等材料中均未顯示當事人主張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可認定當事人未主張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在一審中義務人未援引時效抗辯權,一審法院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作出裁判,二審中義務人實施援引行為但不能提供新證據的,應當認定一審法院違反職權禁用規則。當事人以時效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應當舉證證明其在一、二審過程中提出過訴訟時效抗辯。
義務人在書面答辯狀中未提及訴訟時效,但在庭審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債權人僅依據這一事實不足以認定法院主動釋明訴訟時效。
法院違法主動適用時效規定或積極釋明的舉證責任,以 “主張方初步舉證 + 反駁方 / 法院補充說明” 為核心規則,主張法院行為違法的當事人,核心任務是通過庭審筆錄、裁判文書、錄音錄像等 “留痕” 證據完成初步舉證。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務必重視訴訟全程的證據留存,尤其是庭審相關材料的核對與固定。舉證后需及時銜接對應救濟程序,避免因超過上訴期、再審申請期等錯過維權時機。若對證據調取、舉證方向或救濟路徑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確保舉證和維權動作精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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